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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6项规定保障旅游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08:58  南海网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实施

  6项规定保障旅游安全

  本报讯(记者彭青林通讯员王振洪)《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海南第一部专门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区法规。为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条例从六个方面对旅游安全管理作了规定,突出旅游安全保障。

  条例规定,第一,明确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游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二,规定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和提供场所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规定旅游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法定标准,登山、探险、漂流等风险较大的旅游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第四,规定旅游经营单位及其操作、管理人员应当告知游客安全事项,检查旅游设施设备,正确指导游客安全使用游乐设施,排除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责任。第五,对旅行社、旅游车船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作了规定。第六,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设施、项目的安全检查,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对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公众披露旅游安全和预警信息。

  条例还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条例实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规定具体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保证安全生产在基层落到实处。

  条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首先,条例从安全生产制度、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资金投入、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培训、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规范。其次,对国家有关法律中的安全评价制度作了细化和补充性规定,将高危行业和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范围。第三,侧重作业安全的保障。结合我省的气象特征,规定因大风、大雨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作业安全,以及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七摄氏度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止或限制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四,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条例中还创设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补充完善监督管理和事故调查。同时还提高死亡赔偿标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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