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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塔利班绑架中国工人归国后与原单位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10:52  国际在线

  调查动机

  陕西籍工人张国和龙晓伟,因被塔利班武装分子绑架,在2008年一度成为国际、国内各媒体频繁关注的对象。2009年,这两个名字又一次出现在诸多媒体的显要位置。自从被安全营救归国后,两人因工资待遇、医疗费用和经济、精神赔偿等问题无法解决,将“老东家”告上了法庭。

  他们熬过了艰难困苦,经历了生死关头,为何又拿起法律武器坚决地和原来的“老东家”对簿公堂?

  2009年12月29日,此案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像龙晓伟和张国两人在国外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还没有判例。因此,此案的审理不仅关乎龙晓伟和张国两人的命运,还将对目前我国数十万境外务工人员权益维护产生影响,同时也将“如何保护海外务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一问题再次摆到了台前……

  张国、龙晓伟两人静静地站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门口等待开庭通知,他们的父母和妻子也一齐陪同前来。

  从二百公里外的宝鸡家乡赶来的龙晓伟,右小腿处还有六块钢板,走起路来有些踉跄。张国在西安刚找到一份新工作。与几个月前相比,两人的气色和精神状态都好了许多。

  这是2009年最后一个周五,距他们从巴基斯坦被解救回国已过去了将近一年。

  受困工人归来遇冷落

  2008年5月,西安江博科技有限公司聘用龙晓伟、张国为公司员工。包括他们在内,西安江博公司派往巴基斯坦的这一批员工共有8人,皆从事通讯基站土建工程督导工作,整个通讯基站建设则是中兴通讯承包巴基斯坦电信运营商的项目。

  龙晓伟和张国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经过短暂的技术培训后,开始从事通讯基站土建工程督导工作。几个月后,即2008年8月27日,两人在工作返回途中被塔利班武装分子绑架,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手机及现金等全部被抢走。

  此后,两人被关押在塔利班控制区的一处民房里。关押期间,生活条件异常艰苦,每天吃的是一片玉米饼、一个生洋葱,饮用水靠收集雨水,还时常受到生命威胁。不甘受摆布的两个年轻人在10月15日趁夜逃跑。结果张国成功逃出,龙晓伟则坠落山崖致右脚骨折,又被塔利班抓回。直到2009年2月15日,在中、巴两国政府共同努力下,龙晓伟才成功获救。

  从险境中安全归来,本应该受到特别的安抚,但在张国、龙晓伟两人看来,后来的一系列纠纷却使他们仍处在煎熬之中。

  由于被关押期间和逃跑过程中的极度紧张和恐惧,先期归国的张国一直精神抑郁,情绪反常,经医院诊断为“创伤后精神障碍”。回到西安住院治疗的龙晓伟经诊断,右脚踝关节脱位,右侧腓骨下段骨折。由于伤势属于陈旧性骨伤,骨痂形成畸形愈合,还需较长一段时间才能恢复正常。

  张国对记者说,他回国后西安江博公司立即结算了工资。他向公司咨询社保及人身意外保险手续时,公司总经理张建科生硬地表示,根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回国之日止,工资结算以后双方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张国拿到结算的几万元工资后被拒之门外。医保、人身保险和一大堆受伤治疗费票据的报销,也没有了下文。

  随后回国的龙晓伟很快也遇到了类似张国的遭遇。龙晓伟回国时右脚骨折,回西安治疗期间所有费用全部由西安江博公司承担。但是,关于下一步的医疗费用和工资结算、社保金、人身保险等费用,公司和他之间也发生了矛盾。

  2009年6月12日,张国、龙晓伟以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合同,未办社保及赔偿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为由,起诉西安江博公司、中兴通讯公司。

  龙晓伟、张国诉请被告分别补发拖欠和克扣的工资,并相应支付拖欠、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违法终止(解除)合同的赔偿金,赔偿因履行劳动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数额分别为132万余元和92万余元;并要求被告为两人补缴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保费用。

  劳动争议中可否存在精神赔偿

  龙晓伟、张国的诉讼请求中,精神损害赔偿各为50万元。

  他们认为,中兴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在危险地区建设项目作业未遵从大使馆指令行动、未按规定在巴当地警方备案。中兴公司发现危险迹象曾一度撤离工作区域,但在危险警报未解除的情况下擅自作业,使得他们作为第一批员工受上级指令重返工作区后,就发生了绑架事件。因此,中兴公司难辞其咎。

  那么,劳动争议中可否存在精神赔偿?

  中兴通讯公司及西安江博公司代理人认为,龙晓伟和张国遭遇劫持,确实给其带来了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损害,但目前我国只有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这一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告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处在民法体系之中,遵从民法‘法不禁止即许可’的法治原则,劳动法律规范至今没有禁止或限制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单位严重过错致遭受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求偿权。”龙晓伟和张国的代理律师杨军认为,原告的精神损害结果确实存在,且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它与劳动争议案密不可分。

  杨军说,无论是中兴通讯还是西安江博公司,在施工期间明知有巴基斯坦外交部多次发布警示和中国驻巴使馆通告的情况下,未向大使馆备案登记,未通知当地军、警部门提供保护,贸然指派两原告前往危险地带(当期禁止外国人进入)工作,违反了当地“制度”和“法令”,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过错极为明显、严重,故其应承担原告诉求的法律责任。

  杨军认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既要保护外派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也要保护其财产安全,这是区别于内国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表明了诉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对此,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郭升选认为,物的赔偿可以计算,对人身的保护实难量化。因此,在劳动争议中主张精神赔偿符合民法的“填平原则”,即对因过错导致的损失应给予全部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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