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王晓云报道:跨越5年时光,“丽江花园物管费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有了政府指导价,物业公司还可以跟业主另行约定物管费吗? 省检察院针对这个问题提起抗诉后,昨天被省高院驳回:维持广州中院的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业主们应依约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物管为何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今年76岁的丽江花园业主刘演发,是这场“持久战”的代表。
一天,他在报纸上了解到,2004年9月15日,广州市物价局和房管局联合发布文件,其中规定: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物业收费的最高价定为1.70元/㎡,上下浮动幅度是15%。按照这个标准,有电梯的物业每月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96元/平方米,无电梯的不得超过0.98元/平方米。
“为什么我们小区的物管费要收2元到3.50元/㎡不等?为什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刘演发为代表的部分业主因此不满。
2005年初,部分业主开始拒绝交纳物管费。同年6月,物业公司将维权带头人刘演发告上番禺区法院。公司认为,自己的物业服务收费看似很高,原因是实行“一费制”的结果,也就是说,丽江花园的物管费包括物业费、公摊费等合并收取的。
同年10月17日,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
第一轮“对峙”,业主赢了。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此后,在经历中院二审业主败诉、中院驳回业主再审申请、省检察院抗诉后,省高院于2009年7月对该案再审开庭。
官司打了五年最终业主败诉
昨天,省高院驳回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广州中院判决。
省高院再审认为,虽然《价格法》、《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物业管理费规定了相关政府指导价,但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省高院认为,丽江花园物管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除收取《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的9项内容之外,还包括共用水电等公摊费用。其收费标准不仅已报相关物价备案,而且即使按照《2004-2005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和浮动幅度》的规定,刘演发等业主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丽江物管收取的费用中扣除公摊费后仍超出政府指导价的标准。
另外,丽江花园第三届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已经第四届业委会予以追认,刘演发等丽江花园业主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据此,广东高院认为,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