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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家具转包如何承担瑕疵责任

  编辑同志:

  因儿子结婚要定做一套家具,我与家具加工厂负责人黄某签订了一份全套家具加工合同。但黄某没经过我同意便将其中大部分家具交由冯某完成。后经我验收,该批家具不符合我与黄某签订合同中的要求,我要求黄某赔偿损失,黄某认为瑕疵由冯某所致。而冯某认为家具虽有瑕疵,但其并未与我签订合同。黄某与冯某相互推卸责任,导致我一直无法得到赔偿。请问,定做家具有瑕疵,谁是赔偿责任人?

  读者 孙明

  孙明读者: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在你定做家具的过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你与黄某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另一个是黄某与冯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即为加工承揽合同中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责任人是与你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据此,虽然看似黄某与冯某均存在对你的违约行为,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黄某须向你就承揽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冯某无须就自己所完成的工作向你承担责任。黄某在承担了自己对你的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冯某的合同另行解决双方的纠纷。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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