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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财产前先履行附带民事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0日03:2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丽娜)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被判处罚金或者被没收财产时,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规定明确了由一审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财产刑,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可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若法院在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法院在办理财产刑执行案时,可参照民事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到位率比较低。有的地方不到一半,有的地方是30%,目前他尚未掌握全国的数据,但数据“应该不高”。胡云腾称,出台此规定就是要解决因财产刑执行不到位导致的裁判文书“空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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