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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房屋修了3年仍漏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0日05:52  大众网-大众日报

  □ 记者 吴允波通讯员 刘国军 报道

  本报烟台讯 买来的商品房漏雨,维修了三年却无法修好。烟台市民张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决退房后,今年1 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退房的判决。

  2003年1月24日,张某看中了一处22.88平方米的商品房,随即与开发商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双方约定每平方米6732元,价款共计154028元。2004年6月24日,开发商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张某。拿到房子的钥匙后,张某很高兴,可令她没想到的是,她与物业公司交接房屋时发现该房子漏雨。张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多次前往维修,甚至对屋顶进行了大修。可是一下雨,张某的房子里仍漏雨,根本没办法正常使用。其间,开发商曾支付给张某一笔8000元的补偿款。

  2007年10月24 日,张某将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解除与其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返还购房款154028元,赔偿购房相关费用损失、购房利息损失和房产投资损失。芝罘区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过多方取证后审理认为,本案诉争之房漏雨的事实有录像为证,且被告也认可,证实该房存在质量问题。8000元是被告对原告因房子漏雨而影响使用的补偿,且该款给付之后,被告仍给原告进行了房屋维修,因此这笔补偿款不能算作双方对房屋质量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此外,开发商对房屋质量的保证义务与物业公司的维修责任性质不同,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应该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2008年8 月,芝罘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产商退给张某购房款154028元及利息损失41664 元,赔偿原告其他费用损失1223元。一审判决后,被告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烟台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

  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于蓉:购买存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房是不可以随意退房的。只有商品房质量问题太严重,经过多次修复后仍无法使用,有充足的证据,经法院采信后才可以解除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所以购房者在发现购买的商品房存有明显的质量瑕疵问题后,一定要保存好录像、物业(房地产)公司维修的签字等相关证据,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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