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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解决财产刑“空判”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0日07:00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王亦君)从今年6月1日起,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被法院判决执行财产刑后,一审法院负责执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财产刑的执行机构、细化执行程序,加大了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着力解决财产刑“空判”问题。

  财产刑是一种附加刑,是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说,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率有的地方低于50%,有的地方甚至不到30%,全国平均执行率不超过50%。

  胡云腾表示,我国现行立法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导致财产刑在执行上存在诸多难题,“出台这一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因财产刑执行不到位导致的‘空判’问题”。

  鉴于财产刑执行可适用的法律不明确,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

  规定明确,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即由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另外,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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