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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西宁市持续干旱风大,天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高。清明将至,上坟祭祖、踏青、春游的人员骤增,森林火灾隐患增多。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防火戒严期内,禁止烧田埂草、烧稻草;禁止在林区内和周边烧土火灰积肥;禁止在林区内吸烟、野炊、点香烛、烧钱纸、燃放鞭炮、烧火取暖;禁止炼山等野外用火。
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部门、各村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安全用火;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到指定地点集中祭祀,大力倡导清明期间上山植树祭祖、献花祭祖等文明新风。
三、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实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负责制,领导要深入一线抓好隐患排查整改;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巡逻检查,加强对坟山墓地的管理,对容易发生火灾的地点和重点防火部位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员,严加防守;村委会要对重点地段、山头进行看守,防止扫墓人员失火烧山。
四、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所辖区防火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实行昼夜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凡接到扑火命令的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人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组织扑救,确保早发现、早扑灭。同时要注意扑火安全。
五、凡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