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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破解财产刑“空判” 难题财产刑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0日13:10  法制日报

  法制网北京3月19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的具体部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中国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率很低。有的地方不到一半,有的地方只有30%。“出台这一司法解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要解决因财产刑执行不到位导致的‘空判’问题,使财产刑的判决得到切实执行。”

  谈到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又一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的部门很不统一,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混合执行的情况都存在,执行部门有失规范。此外,由于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规定不明确,导致有的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不到位。

  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程序等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财产刑执行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财产刑的功能作用,维护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权威的一个重要举措。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据悉,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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