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院长吴树坚称,市中院和市司法局双方的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签订了协议,建立起法官与律师工作管理工作协作机制。“这个机制相当于在法院和律师之间搭建了一个桥梁。协议签订后,法官和律师交往不需要通过不合适的渠道私下进行,这是公开的。”
不知道这一机制建立前,广州的法官和律师是怎么交往的,难道都是通过不合适的渠道私下进行的吗?现有法规并没有禁止法官和律师的正常交往,除非心怀鬼胎,否则法官和律师的交往完全可以大大方方的进行,根本无须通过所谓的正常交往机制。
禁止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单方接触,不仅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法官应有的职业道德。法官和律师之间有正常的业务交往无可厚非,怕只怕在正常业务交往外还存在私人感情甚至权钱交易,以至于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要减少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易的机会,需要的不是多此一举的“正常交往机制”,而是强有力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否则,“正常交往机制”只会成为法官和律师之间不正常关系的遮羞布,却无助于缓解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担心。
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范律师和法官的行为:“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但这一规定显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不仅很多律师从不避讳与法官的交往,甚至以和法官关系铁为由争揽业务,一些法官也不把接受律师的宴请当回事,这难免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不信任和对司法不公的担心。事实上,很多法官的落马都与律师有关。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390余万元受贿款的大部分就来自广东的4名律师。而深圳中院窝案中,涉案的除了法官,还有当地多名律师。当然,这些法官的落马不能完全归咎于不法律师的引诱,对法官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也是法官违法违纪现象增多的重要原因。
法官和律师之间缺的不是正常交往,而是对其日常交往的有效监督。完善对法官的监督机制,严禁法官和律师的不正当交往,对违反回避规定或收受律师财物的法官一经发现即给予撤职、开除等严厉处罚,才能有效防止枉法裁判的产生,重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现在很多地方都热衷于建立法官和律师的正常交往机制,却忽视了对法官的监督,这无疑是本末倒置。
稿源:红网 作者: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