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林小明
4月16日 晋江东石法庭
他原本是一名巡逻队员,和村里一少年交好。有一次,他擅自将一辆警用摩托车借给少年骑,自己却搭乘在车后,结果半路上与一辆农用车相撞,两人都受了重伤。因为赔偿的问题,曾经的好朋友却反目成仇,直至对簿公堂。
昨日,在晋江东石法庭,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束。农用车保险公司赔偿两伤者共6万元,经少年萧某和巡逻队员姜某雷协商,萧某分到1万元,姜某雷分到5万元。在此之前,农用车车主李某已赔偿姜某雷26000元。
少年开警车载人
出车祸两人重伤
26岁的姜某雷是安徽人,原在晋江东石肖下村当巡逻队员,平时与村里16岁的少年萧某感情很好。
去年2月28日下午5时许,萧某驾驶一部警用摩托车,打算载着姜某雷去东石海口。岂料,在镇区一交叉路口,警用摩托车与一辆农用车相撞后倒地,萧某和姜某雷均受伤入院,农用车司机李某无大碍。经检查,姜某雷骨盆骨折,且全身多处受伤,花了6万多元医药费,经司法鉴定,他的伤残等级为10级;而萧某伤情也不轻,左股骨等多处骨折,花费医药费1万多元,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也为10级。
最终,晋江交警对此事故认定如下:萧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农用车司机李某未能停车瞭望,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警用车上的乘客姜某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互相指责对方违规
驾乘双方对簿公堂
事发后,负次要责任的农用车车主李某,主动赔偿姜某雷损失26000元。同时,农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介入了事故的赔偿。
今年1月,姜某雷将萧某及其父母告上东石法庭,索赔10万多元。姜某雷认为,事发前,萧某自行跑到村委会拿了警用摩托车钥匙,叫姜某雷一起去海口抓黑车,并主动驾驶警用摩托车载其前往,结果导致车祸发生,所以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到上月,萧某对原告姜某雷提出民事反诉状,索赔人身损害赔偿费1万多元。萧某反诉的理由是:姜某雷酒后指使他违规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有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
各存在一定过错
互相谅解分赔偿款
法庭开庭后,将双方的争议总结为两点:第一,姜某雷要求萧某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第二,姜某雷在事故中受伤,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姜某雷的代理律师认为,事发时,萧某是警用摩托车的驾驶员,而且交警事故认定书已认定,萧某负主要责任。因此,对萧某的损失,姜某雷不承担责任;而对姜某雷的损失,萧某应承担责任。
而萧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萧某对姜某雷在事故中的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萧某是未成年的在校生,而姜某雷是成年人,当时是肖下村的巡逻队员,是警用摩托车的掌控人。事实上,当天姜某雷喝了酒不宜驾车,才指使萧某驾车的。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经办此案的法官多次建议双方进行调解。法官认为,双方各持说法,但各自又“很难为自己的说法举证”。萧某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姜某雷作为巡逻队员,竟让一个未成年人开警用摩托车,也存在一定过错。
昨日,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终达成谅解协议:农用车保险公司赔偿伤者的6万元,萧某分得1万元,姜某雷分得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