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3号国务院令,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条例明确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
条例还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依照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