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判决
本报讯 (记者胡利)前夫开走前妻汽车,前妻报警称汽车被盗,前夫被抓。接着,番禺法院判前夫犯盗窃罪。前夫不服,连续两次诉至广州中院要求改判。昨日,广州中院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番禺法院的判决,发回番禺法院重审。
前夫叫谭志坚,前妻叫阿莲。2008年2月,阿莲发现自己的斯派克小汽车丢了。住宅小区保安告诉她,车被谭志坚开走,保安以为他们是夫妇,便没有阻拦。阿莲为此报警。同年7月1日,他在广东经贸酒店被派出所带走调查。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谭志坚前往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用自配的车钥匙盗走前妻阿莲的斯派克小汽车,后将赃车开至肇庆藏匿,直至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2009年4月1日,番禺法院认定谭志坚犯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但是,谭志坚称,斯派克小汽车是经阿莲同意后才开走的,不存在偷盗问题。谭志坚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番禺法院重审。番禺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10月14日依然认定谭志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案号为“1175号”。
谭志坚还是不服“1175号”判决,再度上诉,要求广州中院改判自己无罪。昨日下午,广州中院又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番禺法院“1175号”判决,将案件发回番禺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