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建国
因为和同学打架,班主任便自设“是留下来给她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还是让其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两种处罚方式,让全班学生投票决定,因学生们选择了后者,于是洛阳孟津一初二女生雷某选择了跳渠自杀。15日,有关方面已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9万元。但从报道中看,班主任和学校都没有因此承担责任。(见昨日《大河报》)
在负有保护学生责任的学校里,一个花季女孩因为犯了打架这样的小错误而凋零,相关教师和学校竟相安无事,给人的印象是,教师在这件事上的做法很“民主”、很尊重“民意”,是用集体意志维护集体利益,这个女生不能接受,她自己要去死,那是她自己的事,谁也不应该对她的死承担责任。真的是这样吗?不,笔者越想,心里就越不是滋味。一个初二的学生和同学打架,这既很常见,也是一般的违反校纪的行为,如果需要进行处罚,国家相关教育法律中有很细致、明确的依据,这名教师有法不依,却自创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全班投票法”来决定如何处罚学生,请问,谁赋予了教师组织这样的投票活动的权力?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任何人都没有擅自停课和终止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力,教师为何自作主张“让其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
这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很有“发扬民主”、“班级自治”的味道,其实是很荒谬的。初二的孩子还是未成年人,他们来学校接受教育,原因之一就是他们还缺乏正确判断事物、准确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老师让这些稚嫩的孩子用投票来决定对一个同学的惩罚方式,不但不能产生公平,而且很容易演变成在教师诱导下的“多数人暴力”,只能让雷某感到自己遭到了全班学生的审判和抛弃,再加上学生被赶出校门后往往会遭到家长的严厉斥责甚至打骂,她的自尊心必然会遭到重挫,对生活感到绝望!
民主的精髓是什么?是多数人为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用票决的方式限制强势群体的过多利益和少数人的专权倾向,而不是为了对付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我想,即使这些学生都已是成年人,即使这个班主任真的想培养学生们的民主素质,那也应该拿学校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来作“教材”,比如每当学校出台乱占学生法定休息时间、乱购复习资料、乱收费等决定时,就发动学生对这些规定是否应该出台进行投票。可是,没听说这个班主任这样做。可见,他根本不懂得什么叫民主,不懂得真正的民主是不会向一个小女孩举起屠刀的。真实的情况是,教师是在借民主的形式和公众对民主的神圣感,为自己简单粗暴处理学生纠纷的做法逃避责任。如果他不这样做,一个正处花季年龄的女孩是不会凋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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