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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不仅是纠错

  全国民行检察西部论坛昨日在川召开

  本报讯(省检记者张运骄)昨日,全国民行检察西部论坛在成都召开,来自西部十二个省(市、区)以及山东、广东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67名检察工作者代表参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挂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诉法专家汤维建在会上发言。

  本次论坛围绕民行检察制度改革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公益诉讼研究、民行检察与三项重点工作等四个专题展开了重点研讨,共有93篇论文参加了交流,12名参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龙宗智等10名专家学者进行了精彩点评。

  民行监督是检察监督“短板”

  ?对话汤维建

  民事行政监督是检察监督工作中的短板。”在昨日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诉法专家汤维建对目前民行检察工作作如是评价。会后,汤维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为什么说民行检察是检察监督工作的“短板”?

  汤维建: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还不够,从硬件上来说,体现在监督队伍人数过少;从定位上来说,“检察监督的角色定位还存在偏差。”甚至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检察监督就只是“刑事诉讼监督”。

  记者:体现到具体工作中,您认为还有哪些方面做得不够?

  汤维建:最大的是观念上的

  挑战,我国民行工作多着力于事后监督,也就是抗诉,检察机关应对其职能和作用进行反思。其次是理念上的挑战,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监督就是纠错,监督就是督查”的认识,游离于诉讼主体之外,需要以内在者的视角深入于纠纷解决的过程。在体制方面,民行检察队伍、资源配置应有的比例和重要性在检察机关还没有体现出来。

  记者:怎么来改进?

  汤维建:民行检察工作应当融监督与参与之中,加大对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重视。不仅要对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事后抗诉,还要对民事诉讼中的受理、管辖、诉讼保全、先于执行、程序的合理性等方方面面进行监督。

  记者:身为全国政协委员,您已连续两年递交提案呼吁完善检察监督的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工作。

  汤维建:是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规范比较分散,在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提起,但仅仅“点到为止”,属于点状规定,比较方便,给我们具体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检察监督法》的制定是当务之急,我希望这项工作能尽快纳入议事议程,两高也应及时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排除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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