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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无权列“不受欢迎黑名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7日11:35  汉网-武汉晚报

  南连伟

  深圳将7类人员列入“不受欢迎黑名单”,对他们将限制或者不予办理居住证。这7类人员主要是有严重犯罪前科者,还包括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广州日报》4月16日)

  “不受欢迎的人”是一个外交用语。之所以可以将别国国民列为“不受欢迎的人”,是在于国家的主权属性——国家有权不加解释地拒绝任何非本国公民驻留。

  在一个国家内部来说,行政区域的划分只是基于管理上的便利,而不是地方政府的“一亩三分地”。地方政府的角色是公民的服务者和秩序的维护者,而非这片土地的“领主”,所以,地方政府无权判定哪些公民会“威胁”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定下所谓黑名单。

  从个人角度而言,虽然被列入“不受欢迎黑名单”的人有严重犯罪前科者,但惩戒他们的是法律,享有除法律明确剥夺之外的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地域壁垒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侵害公民权利。

  而且,被列入“不受欢迎黑名单”的还有一类特殊的人员——非正常上访者。也就是说,在地方政府眼里,非正常上访的危害性和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是等同的。荒唐之极。非正常上访归根结底只是违反了《信访条例》,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它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犯罪岂能相提并论?之所以将其列入,恐怕不是因为它的社会危害,而在于它对地方政府的“危害”。在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看来,非正常上访者就是一个个威胁政府形象和官员政绩的“炸药包”,绝不能容许他们扎根本地,这明显存在以权谋“私”之嫌。

  户籍改革已经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深圳只是试点。倘若每个城市都像深圳一样列个“不受欢迎黑名单”,并且大家的“黑名单”还是不统一的,那将是一种什么局面?大量有前科的公民、非正常上访者以及其他“特殊公民”都得自己列个单子——哪些“邦国”我可以居住,哪些“邦国”我不可以居住,岂不荒诞?

  街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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