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以动态立案监督机制破解四大实践难题

  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通过行使立案监督职能监督司法实践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情形,可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囿于法律规范不尽完善和相关工作机制的欠缺,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存在监督视野褊狭、监督被动滞后、监督范围局限、监督效力缺少刚性等问题,极大地削弱了立案监督的职能效果。

  ■动态监督权的四大现实难题

  从刑诉法第八条、第八十七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是一种动态的监督权。其表现在:(1)立案监督权是一种积极能动的、可主动行使的职权。作为监督权,立案监督权如果局限于被动行使,监督将流于形式。立案监督权的积极能动性表现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线索渠道主动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进行合法与否的界定。(2)立案监督权是一种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职权。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的监督;立案监督范围不仅涉及实体监督,而且也应涵盖程序监督。(3)立案监督是一种对侦查立案程序的全程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从公安机关受案,到审查立案,再到立案结果及相关问题的执行,检察机关均有权监督。

  但从当前立案监督的工作情况看,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强制性的约束手段,检察机关不能及时掌握刑事立案中的违法情况,致使监督的客观依据不足,监督的针对性不强,监督的效果不明显,影响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的发挥。

  (一)立案监督缺乏知情权。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知情权是其行使立案监督权能的前提,但由于目前法律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致使检察机关由于事前不明而使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局限于检察机关自身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以及当事人举报两个方面。这也是导致公安机关部分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未能进入检察机关监督视线的重要原因。

  (二)立案监督缺少刚性的法律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职能,但因其规定过于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就显得无从把握。对于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案书》后未立案的情况如何处理;公安机关虽已立案,但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如何监管、如何处置等情形均无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虽然一些检察机关为充分发挥刑事立案监督职能,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了本地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办法”,对立案监督的具体范围、监督程序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但囿于其仅在检察院产生效力,导致立案监督工作开展先天不足。

  (三)立案监督权行使过于被动。立案监督案件的办理,需要进行比较主动的调查,只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才能确保立案监督的准确性,然而,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受理立案监督的控告或经审查案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后,依据现行法律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无从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只能对控告人提供的材料或案卷材料进行被动的书面审查,使《规则》规定的对立案情况的调查权流于形式。

  (四)消极侦查情况存在。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立案监督既缺乏可操作性,又无相应的刚性制约措施,使得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后虽予以立案,但在一定期限内并不开展必要的侦查活动的情况,出现了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消极侦查”现象,造成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效力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严重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发展。

  ■建立动态立案监督机制

  笔者认为,立案监督权是一种积极能动的、全程全面的动态监督权,而作为一种动态的监督权要实现自身效能,不仅需要法律明确化的保障,从实然运作角度讲,更依赖于建立一种动态的立案监督机制,即可机动地保证监督的知情、质询、纠正权能实现的机制来保障。这种动态的立案监督机制内容如下:

  (一)建立立案情况备案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刑事案件的发案、报案、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信息报备给同级检察机关,以此保证立案监督的及时性。当前我国司法机关都在推动信息化建设,相关技术条件已有很大改善,可以尝试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备案制度的实现。

  (二)完善立案监督的调查审核机制。有必要强调建立积极的立案监督调查审核机制,结合前述备案机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审查公安机关立案情况,并确立立案监督审查的期限和内部审查程序,积极行使调查权,对其中有瑕疵的案件及时审查。

  (三)强化立案监督权中的检察建议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立案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可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这是检察建议权的体现。立法上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法律后果,给以刚性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纠正文书后应当及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应当保持全程监督,对应当立案的从立案开始到侦查终结应保持监督的连续性,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应及时关注公安机关是否撤案、赔偿或者采取其他相应处理措施的情况。

  (四)完善当事人控告申诉制度。立案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因此立案与否关系着相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在立案环节得到及时救济则可避免后续刑事程序继续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立案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恢复性司法思潮在我国法律界盛行,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就体现为强化司法的社会性,尊重司法领域的公民参与,而立案环节当事人的请求权恰恰是私权的表现,因此立案监督机制中应当格外尊重当事人权利,对其请求权应当依法律程序及时处理。

  (作者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转发此文至微博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