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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管委会获自主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8日06:5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郭燕群 通讯员莫耘红)《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4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了《征求意见稿》对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有关规定。

  对投资者来说,最关心的是在办理各种证照和审批手续方面有什么便利。在项目审批上,由于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建设运营管理涉及自治区和钦州市多部门以及多个投资主体,如果没有充分的自主权,难以有效管理协调保税港区行政事务。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保税港区内可以行使的审批职能,并按照充分授权和“区内事情区内办”的原则,提出了两个方案。

  一是委托授权行使,明确委托管委会实施一系列行政职权。即由管委会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授权或者接受自治区政府和钦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在保税港区内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委会应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未委托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许可权,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保税港区办理有关事宜。

  二是直接由管委会集中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权。同时规定管委会在钦州保税港区内设立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另规定,管委会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由自治区政府另行规定。

  为降低投资者的通关成本,《征求意见稿》还从联合办公机制、联合查验、卡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提出由管委会组织保税港区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单位设立口岸联合办公机制,提高通关效率;协调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查验机制,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由口岸监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联合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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