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4月18日讯 (记者黄强)今后,我省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草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草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应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草案提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并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标准,或者编制相关规划、计划、方案、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拟定、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草案主动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同时,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及时公开发布。
提供政府信息不得“乱收费”
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了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同时,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提供设施方便市民获取政府信息
草案提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采取政府公报、公告,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开。
同时,为了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各级政府还应在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政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另外,还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检索、查询、复制政府信息。
3类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政府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信息都要公开。草案提出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3类政府信息,即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
但草案同时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须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权利人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8种违规行为将被追责
为监督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顺利实施,草案提出了8种主要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按规定向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如果行政机关有上述情形,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民如对草案有自己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www.sd-law.gov.cn),进入“山东省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