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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主人被判刑具有标本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9日05:49  大众网-大众日报

  □ 张德华 漫画 /唐春成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一住户康某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狗主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为此获刑。日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 3年,缓期4年执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的案件。(4月16日《人民日报 》)

  恶狗咬死人,养狗主人获刑,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具有标本意义。

  近年来,狗咬伤、咬死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可是往往咬了白咬,无辜被狗咬伤者不是找不到养狗主人,即使找到了最多赔偿个医疗费,使被咬者所受的巨大伤害无法弥补。在“狗咬人主人不犯法”的长期惯例下,人们对养狗往往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根本不把养狗管理规定放在眼里。有的不依法办理养狗证,平时也不加强对养狗的管理,导致狗患频发,使我国成为狂犬病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对人的生命的敬畏和呵护,是法治的底线。狗咬伤或咬死人只是承担点医疗费或象征性给点补偿,这是不合理的。作为养狗主人,是第一责任人,看好自家狗,防止狗伤人这是最基本的法制义务和责任。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就是狗主人的失职,因此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这是体现法治在呵护人的生命安全中发挥的作用。

  人有养狗的权利,但更有看管好所养动物的法律义务。狗主人失职,导致狗或动物伤人理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在《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法可依。恶狗咬死人,养狗主人获刑,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法律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依法守护,同时也是对饲养动物主人的一次很好的法治教育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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