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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中还存在不少语病

  【点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独家观点】

  建议将其改为“当事人由于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类似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还有多处,如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等。

  【法律较真】

  如果说法律概念的表述要借助于语词,那么法律条文的表述就要借助于语句。语句是按照一定语法规则组成的语言文字的符号串。语法规则是整个语言系统及其结构的法则,它具有抽象性、稳固性及民族性等特征。语句之所以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人们的思想,就是缘于其严格遵守了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语法规则。在立法中,如果承载法律条文的语句不符合语法规则以及相关的逻辑规则,其表达的法律内容就会不规范、不严谨,人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时就会产生歧义甚至出现混乱。

  首先,立法中的语句表述应该符合语法规范,但是刑事诉讼法中有些语句表述就不符合语法规范。例如,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这一条件状语显然是用来限定介词“对”的宾语,即“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此插在句中就成为语病,影响句意表达。笔者建议改为:“对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其次,立法中的语句表述应该遵守逻辑规则,但是刑事诉讼法中有些语句表述就不符合逻辑规则。例如,按照逻辑规则,相互之间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是不能并列使用的,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其中,“父母、养父母及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与“监护人”是种属关系,即“父母”、“养父母”、“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均属于“监护人”的范畴,都是“监护人”的子概念,因此不能与“监护人”并列使用。

  又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在笔者看来,“不能抗拒的原因”也属于“有正当理由”之一种,用“或者”这一选言联结项将二者联结使用,属于逻辑错误,所以建议将其改为“当事人由于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类似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还有多处,如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再次,立法中的语句表述应该正确使用逻辑联系词。在逻辑学中,连词“并且”、“或者”、“要么……要么……”各有特定含义,分别是联言命题、相容选言命题和不相容选言命题的逻辑联结项。但是在立法语句中,这些连词常被混用,尤其是用“或者”包揽了相容选言命题和不相容选言命题两种形式。

  例如,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这条规定中先后三次出现了联结词。

  笔者认为,第一个联结词“或者”的使用很恰当,它准确表达了对一审裁定提起二审的两种情形关系是可以但不必须共存;但第二个联结词“和”的使用便有失妥当,因为二审法院对上诉或抗诉进行审查后可根据情况分别参照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作出处理,即上述三条规定并不一定要全部参照;而最后一个相容联结词“或者”更是错误地联结了前后几项不可并行的内容。

  (作者分别为辽宁师范大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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