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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听证”把脉案件质量

  2010年4月7日,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会议室内,承办检察官庄严地向余某(17岁)、杨某(14岁)、毛某(14岁)及其监护人宣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听证员的听证意见,以及对3个月帮教期的综合考察结果,本院决定对余某、杨某、毛某3人涉嫌抢劫案酌定不起诉。

  宣布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再次对余某3人进行了法制和道德教育,并要求监护人继续加强监管、引导和教育。余某3人及其监护人热泪盈眶地表示:感谢检察官的耐心帮教,一定要珍惜社会各方面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

  据悉,这是四川省简阳、资阳等地试行代表委员对拟作不起诉案件实行听证制度中的一个例子。

  尝试:启动不起诉案件听证程序

  2009年4月3日,简阳市检察院首次对一起案件举行听证会。

  这是一起金融危机冲击下民营企业辞退技术人员杨泽木而引发的破坏生产经营案。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但在金融危机冲击、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特殊背景下,能否适用酌定不起诉?为把案件办好,检察院决定启动刑事和解程序。

  依据《意见》,听证人员包括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律师、侦查人员和涉案当事人。听证员通过听取各方发言、提出询问,对本案案情和法律适用有了清晰的了解和认识,并从不同角度对妥善处理劳资矛盾发表了恳切见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法制、道德和理性教育。之后,听证员对本案的处理进行了独立评议、无记名投票,形成了同意酌定不起诉的听证意见。对此,厂方予以真诚谅解,因为生产急需技术人才解决技术难题,厂方还主动提出为杨泽木担保,办理取保候审,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同时希望他继续回厂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当天,该院检察委员会采纳了听证意见,并公开宣布“对杨泽木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案酌定不起诉”。

  “本案的处理充分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宽严适度,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四川省、资阳市两级人大代表,川空集团副总经理彭正春参加听证会后感触颇多。

  “听证会实际上在考验着我们的办案程序是否规范,办案过程、诉与不诉的依据和利弊等等,都要公开展示并经得起各方检验,心里压力不小,但是效果确实不错。”该案承办检察官郑典君坦诚地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证,通过独立评议、无记名投票形成听证意见,为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提供了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

  初衷: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

  检察院办案,为何要请来代表委员?四川省人大代表、资阳市检察院检察长罗枝元告诉记者,这个想法不是心血来潮,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社会对公正司法期望值很高,而司法公信力不足,加之社会对“谁来监督检察院”的质疑,我们决定以简阳市检察院为试点,探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制度,更好地发挥代表、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四种角色作用——人民监督司法的实行者、司法公信力的促进者、国家法治的宣讲者、人民利益的维护者。

  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简阳市检察院于2009年3月2日正式发布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的实施意见》。2009年6月中旬,资阳市检察院向全市印发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市检察系统推行“听证制度”。《意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有——

  规范听证案件范围。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案件的范围包括:集体举报、署名举报、单位举报职务犯罪,经检察机关初查后不予立案,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依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活动等7类案件。

  规范听证程序启动条件。《意见》明确了听证程序可以由以下三方要求启动: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会的;申诉人申请举行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会的。

  规范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听证会上,听证员有权向案件承办人、涉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有权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发表意见,有权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发表意见,有权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民意和案情,对案件处理独立评议并表决、发表听证意见;有义务对听证案件所涉保密事项和隐私保密。

  规范听证员的选聘。听证员在举行听证会前临时聘请,不设常任听证员。每次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作为听证员的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不少于3名。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维护听证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

  规范听证会程序。各方主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为形成听证意见提供依据。听证员进行独立评议、填写《听证员表决投票表》、《听证意见表》,最后由主持评议的听证员宣布听证意见。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这个尝试值得期待。”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四川省甘孜州科技情报所编辑室主任高军认为,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在长期履职过程中,已经形成了重视程序、维护公平正义的监督理念,通过听证活动,可以更直接地监督检察机关执法过程的规范性和运用检察权的正当性。

  运用:社会效果良好

  2009年8月4日下午,余某等3人因打电子游戏向14岁学生李某索要游戏币被拒绝,之后采用殴打手段抢劫现金1.5元。9月27日,余某等3人涉嫌抢劫案移送简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调查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对余某等3人及监护人反复进行教育和开导,促使他们反思悔过,主动承担责任。余某等人的监护人积极到被害人家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害方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表示愿意给误入迷途的孩子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11月4日,简阳市人大代表孔志红、资阳市政协委员陈国胜等12人,参加了该院举行的听证会。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听证员对本案的处理进行了独立评议、无记名投票,形成了同意帮教3个月再视情况决定诉与不诉的听证意见。

  11月6日,简阳市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对余某3人帮教3个月再决定诉与不诉。办案检察官说:“我们给余某送去了法律书籍,要求他每天读书、为‘五保户’义务劳动;对杨某、毛某在学校的表现提出了具体要求;余某3人每天要完成1篇学习、劳动心得日记。帮教期内,我们4次到余某等人所在地,走访监护人、老师、社区负责人,并对3人反复教育、开导。2010年2月3日,我院邀请听证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汪明,听证员、人大代表孔志红,到余某等人所在地,对3个月来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考察。听证员对帮教效果感到满意,建议对余某3人酌定不起诉。”

  2010年4月6日,检委会综合本案各方面情况,作出对余某3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听证员、政协委员陈国胜深有感触地说,是否启动听证程序,检察院十分慎重,事先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听证会举行后,整个案件听证的过程,既是检务公开、听取民意的过程,又是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制教育、法制宣传的过程。对本案的听证及最终处理,“我认为体现了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的统一,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升了执法公信力”。

  反响: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在对首起案件实行听证制度以后,简阳市检察院又进一步完善了听证程序,比如,尽可能提前准备好材料,让听证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等。

  2009年6月11日,应资阳市检察系统邀请,简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等一行,对该院创新探索的案件听证制度进行视察。简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汪明对简阳的探索给予好评,案件听证从形式、内容到效果都非常好,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深化和拓展,真正达到了以公开促公正的目的。简阳市政协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钟光裕表示,案件听证大大降低了执法成本和社会教育成本,找到了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性化执法的结合点,提高了普法效果,实现了多赢,有利于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

  简阳的探索也引起了简阳市市委书记、四川省人大代表赵涌涛的注意。赵涌涛在反映杨泽木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的有关材料上批示:“这种办案方式和思路值得学习、提倡,用《内部通报》网发。”

  资阳市人大代表、简阳市衡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罗良宗、人民监督员程新中参加听证后表示,听证形式体现了司法的民主和透明,可以继续探索。

  记者了解到,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截至目前,资阳市检察机关开展听证活动7次,听证案件7件14人。其中,未成年人抢劫案2件8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3件3人,过失致人死亡案1件2人,破坏生产经营案1件1人;拟作不起诉9人,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帮教后再视成效作处理决定5人。通过听证办理的不起诉案件,没有出现申诉、上访、反悔等遗留问题,达到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成懿萍对本文也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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