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魏兰柱
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兰柱认为,关于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酒类生产销售企业单纯在包装和经营场所贴出“请勿酒驾”标志还太单薄,远远不够。“是不是还应该将现在执行的‘酒驾标准’写上去?这个标准是公开的,而且是强制性的。酒类企业要是在这方面再多做一些工作,把普通人或者一般情况下饮酒到多少可能会达到酒驾的标准、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等等,多做一些警示或说明,可能就会更好地贯彻《产品质量法》的意图。”
“另外,从法律上讲,作为相关酒类企业和劝酒者、同乘者,如果不依法履行相应的劝阻警示责任,尤其是强行劝酒导致酒驾酿成事故的,相关各方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魏兰柱进一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