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晒太阳的执法取证,恰恰是涉事警方见不得阳光的知法犯法的行为。
□周稀银
4月17日中午,一名交警在武汉晴川桥汉口友谊南路下桥楼上偷拍交通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辩解说:“躲着执法也是执法,屋内拍摄是因为外面太阳晒人。”(据4月18日《楚天都市报》)
有些常识的都知道,如果交警站在路口明拍,相信他的“收获”甚微,甚至还不能达到“取证留存”的目的,但这不正是达到了警示与制止违章的作用吗?这样做当然不可能完全阻止司机的违章行为,但至少可以给予交警方面以启示——增加路上执法力量可以更好地纠正违章。而且,采用躲在角落或树丛后面偷拍的行为,有悖于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的原则,取得的证据不该作为处罚的依据。
之所以出现舍近求远式的偷拍取证,根本的问题在于“罚款经济”的驱动。虽不知该偷拍交警身上被下达了多少罚款指标,但他偷拍收获越大,越能为他所在的警队创造效益,这应该是个不争的事实。
一旦交警成了“罚款收割机”,那不管什么“白猫”和“黑猫”,逮到“老鼠”就行。如果总是在阳光下取证,当然是“费力不讨好”,司机们个个知道你在公开执法,他们还不知有多乖,别说振兴“罚款经济”,恐怕连完成基本罚款指标从中“提成”也成问题啊!
可见,怕晒太阳的执法取证,恰恰是涉事警方见不得阳光的知法犯法的行为。明知偷拍不合法,但为了完成任务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令人惶恐不安的是,类似“钓鱼式执法”,并不因为群众意见大和违背法理而“底气不足”,所谓偷拍原因为“怕晒太阳”,就是振振有词的狡辩。
执法怕晒太阳,问题的关键在于警方经济利益驱动执法经济,必然会带来此类“副产品”。欲让他们抛弃这种“产业”,除了寄望于警界内部加大整肃外,是否该让其每年的收支账也来一个“晒太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