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要实施6年间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 金国坤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行政决策纳入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要求决策主体要依法明确,决策程序要依法规范,而且规定了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笔者认为,将行政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这是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的体现和至高境界。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随着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出台,法律依据比较明确,也有严格的法律规范的要求,法治化程度向来比较高。与之相比,行政决策作为一项行政领导权,带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性质,立法上只能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很难明确规范。
众所周知,在《纲要》实施前,行政决策的随意性普遍比较大,正所谓“决策拍脑门、表态拍胸脯、出了事情拍屁股”。有时法律尽管对决策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决策部门程序意识不强,受习惯思维影响,法定程序仍没有完全被遵守。如2001年铁道部作出春运期间铁路票价上浮决策时,虽然价格法规定了听证制度,但决策过程并没有应用这一程序制度,以致引起行政诉讼。
《纲要》明确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笔者感到,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行政决策更带有全局性,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更大多数人的利益,在行政决策难以通过行政诉讼实现救济的情况下,由政府自身建立决策规则,自觉依法决策,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按照《纲要》的要求,目前各地正在普遍建立决策责任追责制度,如四川省在2009年底前全部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问责风暴已从直接的执行者刮向决策的领导者。笔者认为,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依法决策的监督机制,需要与决策效果评估机制统一起来。决策执行一段时间后需要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之于众,作为以后决策的根据。如北京市为期两年的交通治堵措施实行一段时间后,需要有一个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在依法行政从形式合法向实质合法的深化过程中,依法决策也必须从注重形式上的遵守法定程序向实质上决策的合理性转化。听取意见、听证会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反映的民意得到尊重,依法决策与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紧密结合,决策的过程依法公开,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