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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已成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9日08:12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北京4月18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自2004年3月发布至今,全国28个省级政府、49个国务院部门以及80%以上的市县政府,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显著提升。

  据了解,政府在作出规范性文件、采取重大行政措施等行政行为前,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已经成为普遍做法。“不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签字”,已经成为很多地方市长的口头禅。

  国务院《纲要》发布六年来,依法民主科学决策的意识,显然已深植于多数决策者的日常工作思维中。如,2008年《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出台,推动了价格部门在制定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时,自觉进行价格听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走;北京市在交通限行决策过程中,反复征求民意,对限行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一再论证;上海市在重大决策方面,明确提出要做到“四不”,即不经过调查研究的不决策,不充分征求意见的不决策,不经过专家论证的不决策,不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不决策。上海市不仅要求各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征求民意,而且规定了对涉及大量公共资源投入、大额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当进行评估。

  《纲要》发布至今,全国31个省级政府、57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纲要》所确立的依法行政六项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正在成为行政官员必须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已成惯例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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