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青年在南京迈皋桥老街一水果店摸走了钱盒里的100多元钱,年过六旬的刘老太发现后,提刀追出百多米,截住男青年,要回了被偷的钱。但随后,刘老太竟用甘蔗刀对男青年头上连砍三刀。(4月17日《扬子晚报》)
小偷,在每个城市都有很多,或因盗窃数额有限,只受到治安处罚。被刘老太砍伤的小偷就对记者毫无愧疚地说:“我没有抢钱,我就是偷钱。抢劫是刑事犯罪,我偷的钱不多,顶多就是治安处罚。”估计刘老太的“冲动”后果比“深谙法律”的小偷要严重得多。的确,私权越位不可取,除正当防卫外,没有任何一个人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私刑。
出于对小偷的憎恨,许多人都抱有“小偷该打,打死活该”这样的观念。对小偷采取剥衣、挂牌示众等过激行为,在很多地方都发生过,打死(伤)小偷的事件也多次发生。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抓到小偷应该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刘老太砍伤小偷,实际上是以一种犯罪对付另一种犯罪。
毋庸置疑,刘老太挥刀砍伤小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法律观念的薄弱。但是,我们不能把棒子全部打到刘老太和普通百姓身上。小偷如此猖獗、嚣张,是不是与法律对小偷处罚力度过弱从而引起公众面对小偷时情绪失控的原因有关呢?相关方面是不是也应该就此加以反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