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程行欢
商业贿赂,这个经常出现在商战电视剧里的情节,突然出现在清远市阳山县一些批零商户面前。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厂家返利、折让、收取“堆头费”,这些多年来一直属于“惯例”的经营手段,忽然变成了商业贿赂的打击范畴。今年春节后,阳山县工商局在一次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中,对19家使用上述经营手段的商户开出了行政处罚通知,除了没收“返利”所得,还要罚款5万元。
什么是商业贿赂?商家之间的“返利”、折让究竟有何问题?工商部门处罚依据是什么?
———这些不仅是阳山19个小商户面临的疑问,也是一个健康市场需要解答的问题。羊城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懵懂
被罚
卖货拿回扣,商户有苦难言
厂家有赏,工商要罚
清远市阳山县30多个食品批零商致电本报时透露,今年年初,阳山县工商局进行了一次大规模检查,据商户张易说:“查完账本和进货单,给我们做了一些笔录,然后告诉我们,我们都违法进行了商业贿赂。”
张易经营着一个批发兼零售的店铺,面积大约60平方米,主要是经营一些饮料、调味品和酒类。目前已关门停业。张易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接到书面行政处罚书,但是已经有阳山县工商局的电话通知了。
处罚的理由是商业贿赂。“工商局说,我卖王老吉的返利是商业贿赂,而收取一些‘堆头费’也是商业贿赂。”按照他与王老吉的合同,如果他能卖掉2万箱,就可以获得5200元的返利,这被定性为商业贿赂,除了要没收,还要罚款5万元。他想不通的是,这是和厂家签了合同的“惯例”,几乎每家厂商都是如此,怎么突然间就成了违法行为呢?
与张易有着相同经历的王山,则已经收到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他从事酒类的批发零售。这份告知书称,他以“陈列费”名义收受商业贿赂360元,以“返利”的名义收受商业贿赂540元。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万元。
而另一商户李阳接到的处罚书中称,他在2008年曾以“入场费”的名义支付了阳山某超市商业贿赂款300元,也被处罚款5万元。
令这些商户想不通的是,厂家给的“折让”、“堆头费”、“进场费”,都是“生意惯例”,从未听说是违法行为。“卖统一鲜橙多,厂家给的‘折让’是卖完100箱就送4箱,一箱也就挣个四五毛钱利润,有些折让还是厂家配送到下面各个零售点的。”一位商户告诉记者,这4箱鲜橙多被折算成144元现金后,也被认定是“商业贿赂”。
罚得
蹊跷
国家规定商业贿赂处20万元以内罚款
罚多罚少,豁度巨大
据阳山县工商局副局长古信标介绍,在今年的整治中,已经发现确实存在的商业贿赂19宗,涉及金额最小的1000多元,金额最大的10万元,其中涉及金额10万元的案例已经按照要求移送司法机关。据他介绍,这次整顿中发现的批案,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行为,也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他告诉记者,这一次整治行为以及发出的处罚告知书,都是依据事实,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而根据以往的判例和法规解释,堆头费、入场费和折让,无论是以实物还是现金,都属于商业贿赂范畴。“这些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会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阳山县工商局法规股股长贺建毅在解释时说,卖100箱返两箱的返利行为,在批零商按照成本价出售产品时,也能有利润获得,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他还说:“在工商检查过程中,这些返利和费用都没有进入会计账目,也符合商业贿赂的表现,这样的行为显然是在搅乱市场。”
不过,阳山县工商局的解释并没有得到被罚商户的认同,“这都是厂家布置我们做的,如果不这样做,就没生意做了。”张易说,很多折让是按照厂家的要求配送下去的。至于会计账目,“我们都是小本经营,哪里会想到要记账啊。再说,和厂家的合同中都写得很明确。”
商户们对于“工商局只惩罚我们,不罚厂家”更为不解。
“主要是属地管理的问题。”古信标说,“这些企业都不在管辖范围之内。”只能将一些线索转移给属地的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至于处罚标准,他告诉记者,“按照工商总局的规定,商业贿赂处以1万元-20万元罚款。这批案件手法相似,性质相同,因此罚款都统一为5万元。”罚款多少,工商部门有自由裁定的权限。
“商户如果对处罚不服,有多种途径提出上诉。”可以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到达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都是商户的权利。
判定
标准
促销与贿赂如何界定仍模棱两可
折扣入账,“表面”合法
在阳山县工商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商业贿赂涉及到的品牌有8家品牌,其中包括劲酒、百事可乐、统一鲜橙多、燕京啤酒等知名品牌。而在记者采访的一家大型超市以及两家一线品饮料企业中,都明确表示折扣返利是商业的普遍行为,类似于一种促销方式。在批零商完成一定的销售额后,给予一定的反馈。
据记者了解,在广州地区,工商部门也对一些大型超市在堆头费、进场费、折让等进行过调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大型超市相关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商业上的折让、回扣是供应商和零售商在制定合同时就签订的,一般双方都会入账。工商曾经查过,但不是以商业贿赂的名义,而是以规范零售行业公平交易的名义,对企业也进行了处罚。”
记者也曾向生产企业了解情况,但截至发稿时止还没有得到回复。不过,一家瓶装水饮料企业告诉记者:“给折让都是商业惯例,竞争那么激烈,每家企业都这样做。也从来没有为此受到调查。”但是在财务上,都是有账目可查的。
“批零商的这些行为是不是商业贿赂,要看是不是双方都有入会计账户。”广州市工商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入了账,就不能算是商业贿赂。但是,他也表示,由于很多案例有其特殊性,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果经营者以“明示入账”的方法,以赠与或者赞助等名目给予交易对方或者与交易密切相关的其他人财物等,则表面上合法,但也违背公平的竞争秩序。 文中商户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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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商业贿赂?何为回扣折扣?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而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上述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中规定: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