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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让腐败在“间歇期”戛然而止

  4月13日,本刊报道了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龙华分局原局长陈小涛腐败案。此案最引人关注的,是陈小涛在1993年第一次受贿20万元后,有一个长达5年的腐败“间歇期”。在这5年里,他没有再伸手,而是克己奉公,奋发进取。而5年后,他开始了疯狂的受贿行为,1998年至2008年非法收受贿赂上千万元。如何看待腐败“间歇期”现象?4月19日,记者采访了中南大学法学院廉政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满春教授。

  记者:腐败“间歇期”现象,并非只在陈小涛一人身上体现出来。许多贪官在收受第一笔贿赂或者第一次贪污后,都有一个“间歇期”,只是时间长短不同而已。为什么会出现腐败“间歇期”现象?

  李满春:腐败“间歇期”是指犯罪后经过较长的时间又重新进行贪污腐败的行为。我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制度反腐、体制反腐方面存在漏洞。毋庸置疑,惩治和预防腐败要依靠制度。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一些缺陷和各类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极易滋生各种腐败。可以说,陈小涛的5年腐败“间歇期”就是廉政监管在制度、体制上不健全、不到位的一个缩影。

  第二,廉政文化建设方面的缺失。文化及其生长是制度创新的源头。如果廉政文化建设和反腐制度建设相结合,就可以挤压腐败文化的生存空间。正是当前廉政文化建设存在的一些不足,如社会上流行容忍腐败的“潜规则”,为腐败“间歇期”现象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记者:在腐败“间歇期”,腐败的官员都会有一个激烈的思想斗争过程。这一思想斗争决定着他如何采取下一步的行动,是这样吗?

  李满春:是这样的。腐败“间歇期”的特点表现为:其一,犯罪后由于种种原因一段时间内没有贪污腐败;其二,“间歇期”较长,犯罪人在这一段时间内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悔改的迹象;其三,由于权力的增大、对钱财的欲望,经过思想斗争后重新陷入犯罪的深渊而不能自拔;其四,腐败官员和上级领导关系较好,别人不敢监督或举报。

  陈小涛之所以在腐败“间歇期”后重新犯罪,就是因为当前预防、教育、监督、惩处中的某些环节不到位,给他造成了有机可乘的空隙和漏洞,从而使他经过利弊权衡后,将腐败“间歇期”变成了腐败“观望期”,甚至更大腐败的“酝酿期”。看到自己第一次受贿“无事”后,他便开始了更加疯狂的腐败。

  记者:腐败“间歇期”现象表明,反腐倡廉不仅要“慎始”,还要关注和研究官员在不慎走出“第一步”后的思想斗争。那么,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让腐败在“间歇期”就戛然而止,而不至于越来越疯狂呢?

  李满春:应从制度、体制的完善和廉政文化建设两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教育预防机制,使官员不愿腐败。从反腐败的策略来看,“惩处”不如“监管”,“监管”不如“预防”。针对腐败“间歇期”,应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官员的自律意识,抑制其腐败动机。尤其是要开展有效的警示教育,使曾经“伸手”的人认识到继续腐败的严重危害,尽快“收手”,使腐败在“间歇期”就“中止”。

  第二,完善制度约束机制,使官员不能腐败。必须继续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推进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比如,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度,使官员始终不能“伸手”,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

  第三,强化监督惩治机制,使官员不敢腐败。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力,是当前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陈小涛初次受贿后在5年“间歇期”里未被发现,就暴露了在工作中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的问题。为此,应提高监督机构发现和查处腐败的能力,完善巡视制度,健全举报腐败机制。通过严厉惩治,来震慑腐败。

  第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想断绝腐败“间歇期”,应克服过于注重感悟的传统思维模式,构建以法治精神为核心的廉政文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公共权力私有化,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监督,在全社会营造对腐败“零容忍”的良好氛围,鼓励公民勇于检举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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