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3原高管提出上诉 省高院昨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林霞虹 通讯员欧伟平、张贯、林晔晗、蒋倩倩摄影报道)昨日下午3时20分,广东省高院在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里,对备受关注的健力宝3名原副老总进行终审宣判,维持原判,即判处杨仕明有期徒刑18年,黎庆元、阮钜源各有期徒刑14年。
据了解,在一审宣判后,3人均认为自己无罪,并提出了“为全体职工开会买保险没有贪污”等上诉理由。省高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驳回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整个宣判过程只持续了10多分钟。
上诉焦点:
为职工买保险不算贪污?
杨仕明提出,为公司领导购买保险是在工作例会上讨论决定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后进行的,没为其他职工购买保险,是因情况复杂被耽搁,不构成贪污犯罪。
省高院认为,经查,杨等3人与同案人李经纬、于善福在2000年初的某次领导班子工作例会上讨论决定为全体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后因李经纬改变意见而取消。后来,上述5人又在2000年6月的另一次领导班子工作例会上研究决定动用该公司职工福利资金单独为他们5人购买商业保险。3人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通过管理层决策的形式共同贪污,实施共同贪污行为。
杨仕明是否收受贿赂?
对于自己单独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杨仕明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省高院则认为,杨仕明被传唤讯问后,如实交代了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伙同陆庆坤、蔡伏云贪污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公款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个人收受李卫民贿赂的事实,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非公职人员不构成贪污?
黎庆元上诉时表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符合贪污罪所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
省高院表示,在3人身份认定上,他们先后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广东健力宝饮料厂的委派,分别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中担任职务,应认定为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主体。
侵占非国有资产不是贪污?
黎庆元还称,他用于购买保险的职工福利资金不是国有或公共财产,不符合贪污罪客体要件。
省院相对应指出,评价他们是否构成贪污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是受国有单位委派到任职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非法占有任职单位的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因此,他们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两宗罪
共同犯罪:
贪污逾千万元“买保险”
2000年6月,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及同案人李经纬、于善福(另案处理)共同研究决定:将集团下属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公司的职工福利资金为他们自己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其中,李经纬投保的保险费合计人民币331.88万元,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投保的保险费各计187.56万元、200.91万元、229.185万元和191.85万元。
个人犯罪:
贪污+受贿 杨仕明收23万
2001年,杨仕明利用其担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的便利,指使陆庆坤(已判刑)以支取业务费用的名义,从公司结算中心的账上套取现金非法占有。
同年11月至12月间,陆庆坤填制现金支出证明单,经杨仕明审批后,先后从结算中心的财务账上支取人民币19万元。事后,杨仕明分占人民币13万元。
杨仕明还单独涉及一起受贿案。省高院认定,1997年下半年,杨仕明在原南海市世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卫民承建健力宝饮料厂旧销售大楼工程期间,非法收受其人民币10万元。后杨仕明为李卫民收取工程款提供了便利。
三上诉人资料及审理情况:
杨仕明:55岁,原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销售、财务。一审以贪污罪及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黎庆元:59岁,原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工会。一审以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阮钜源:67岁,原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管包装、转制。一审以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