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闫伊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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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因琐事生怨,何林年仅12岁的儿子被犯罪嫌疑人刘福来用炸药当场炸死、妻子被砍14刀、嫂子被炸成重伤。日子难以为继,何林想到了民事赔偿,然而律师告诉他,尽管尚未判决,但被告经济拮据的现实很可能使他难获赔偿。
何林的遭遇绝非个案,“保守地讲,全国80%以上的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令人欣慰的是,此问题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地方层面也在积极探索以谋求破解之道。
惨祸突如其来
2010年1月23日,农历腊月初九,春节将至,年味渐浓。然而,对何林一家来讲,这一天却如梦魇,至今无法摆脱。突然间家破人亡,何林感到“天塌了”。
今年37岁的何林,是南阳淅川荆紫关镇穆营村农民。初中毕业后,何林到北京打工,学会了养猪技术。2003年,何林开始在家养猪,从开始养几头猪发展到存栏800头的专业猪场。由此,他成了当地的致富名人。多年来,何林致富不忘乡邻,村民养猪有什么难题,他都有求必应。2008年,何林光荣入党并担任村民组长。
妻子袁遂玲朴实能干,800头猪全靠夫妻两个自己喂养。何林的大儿子何炳年仅12岁,懂事听话,学习优秀,“每个年级都当班长”。然而,这样一个令人艳羡的幸福之家却因刘福来的恶行而被彻底改变。
4月13日,记者见到了何林夫妻。精干的何林面无表情、言语木讷。妻子则神情恍惚、眼神惶恐,额头上的刀伤赫然可见,被砍断的右手拇指还扎着绷带。
案发时,何林正在村支书徐银海家帮忙料理丧事,所以他让妻子介绍情况。不料,刚一开口,袁遂玲就痛哭失声、言不成句。
那天晚上8点多,袁遂玲正抱着不满5个月的小儿子与何炳一起在猪场的住处看电视。犯罪嫌疑人刘福来(系邻村娘娘庙村村民)携带砍刀和炸药包突然闯入室内,在确认何林不在家之后,便抡刀朝她砍来。袁遂玲一下子蒙了,将小儿子紧紧搂护在怀里。何炳见状,猛地死死搂住刘福来的双腿。袁遂玲趁机夺门而逃,并大呼救命。刘福来转而对何炳抡刀乱砍,并掰开他的双手,将其拉到院子里,然后残忍地将混有钢筋头、螺丝帽、铁钉的自制炸药包塞进何炳的裤裆,当场将其炸死,“现场惨不忍睹”。
袁遂玲抱着小儿子跑进旁边何林的嫂子杨秋霞屋里,“我看她满身是血、语不成句,院里有爆炸声,就赶紧接过孩子放到床上,跑到院里。”杨秋霞说。刘福来见有人出来,就将另一炸药包往杨秋霞怀里塞,并随即引爆,导致杨秋霞腹部重伤,目前仍在治疗。
村民们听到爆炸声,纷纷赶来,刘福来匆忙逃窜。徐银海立即向警方报案,并组织村民赶往附近各路口堵截。警方随后赶到,在刘福来家的红薯窖里发现了他,身旁还有一炸药包。几经周旋,其被成功抓获。他的暴行激起民愤,“每次警察来调查取证,都有300多村民前来谴责刘福来”。
儿子惨遭毒手、妻子被砍14刀、嫂子重伤,何林茶饭不思、“神志不清”。袁遂玲则日日以泪洗面、精神恍惚。何林年迈而体弱多病的双亲整日喃喃自语、老泪横流。
生产生活难以为继,何林想到了民事赔偿。他的代理律师、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徐永祥主任告诉他,尽管尚未判决,但由于犯罪嫌疑人长期“游手好闲、混迹赌场、生活拮据”,这很难使民事赔偿落实到位。
等待刘福来的是法律的严惩,而何林也在绝望中等待,“不知道日子该咋办”。
法律判决屡成“空判”
何林的遭遇绝非个案,刑事被害人赔偿判决屡成“空判”的问题由来已久,“保守地讲,全国80%以上的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雷说:“自2002年以来,我共代理刑事被害人赔偿案件69起,仅有12起赔偿到位,到位率仅17%。”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常玉峰也说,他经办的20多起刑事被害人赔偿案件,仅有两起赔偿到位。有关资料显示,中国每年可能至少有100万刑事受害人因无法获得赔偿而陷入窘境。
所谓刑事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包括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者)。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刑事被害人请求民事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因难获赔偿而使判决屡成“一纸空文”。这不但使刑事被害人利益受损,无疑还会损害法律权威,同时也不利于罪犯和受害者积怨和矛盾的化解。3月26日,福建南平一妇女因女儿被强奸赔偿不足向市领导喊冤,言语过激:“如果女儿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也要去杀人!”撇开价值评判,有学者就此指出,“复仇是人类的自然情感,无关文明程度。在法治社会,这种心理需要法律去安抚,从而避免新的犯罪。”
刑事被害人获赔难,有学者认为是司法“重罪犯权利保护,而轻被害人”的结果,二者在司法设计及司法实践中不对等。其实,这也是对刑罚功能诉诸对象理解的偏差,片面追求惩罚对犯罪人和一般社会成员的功能,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功能却有所缺失。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指出,刑法也是保护法,司法人员要树立权利本位的刑法观,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决不能为惩罚而惩罚。
陈雷说,很多刑事罪犯往往“一贫如洗”,有时“杀人越货”本身就是其犯罪动机。对这类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罪犯,“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最后多数仅具有程序意义”。去年10月,在郑州打工的李安超因缺钱实施敲诈,将女青年朱某掐死。受害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安超赔偿经济损失41万元。一个因为缺钱而犯罪的人拿什么来赔偿?诸如张君案、黄勇案、马加爵案、邱兴华案等轰动全国的杀人案,受害者家属都因罪犯经济状况不好而放弃民事赔偿。
多方探索图破解
如何保护刑事被害人利益从而使其免受“二次伤害”?相关各方一直在探索和实践。
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如果刑事被害人无法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那么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补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曾学刚老师说:“国家责任论渊源有自,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该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不能仅归于犯罪分子本人,也与国家对公民的保护不力有关,国家因此难辞其咎。”但不可就此认为国家为犯罪分子的罪行“埋单”,国家救济是一种基于道义的补偿,而不是法律上的赔偿。因此,国家救助并不意味着犯罪者赔偿义务的消失,国家有权“代位追偿”。
1964年1月1日,随着《刑事损害补偿法》正式实施,新西兰成为世界上首个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据统计,截至2005年,包括我国台湾和香港在内的全球34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同时,欧洲及联合国也都有相关公约,倡导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
2004年,淄博在国内首家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尝试。2006年,最高法院确定10个高级法院为国家救助试点。2008年,河南高级法院率先在全国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09年,中央政法委联合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出台了相关意见或办法。
上述探索和实践无疑缓解了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境,但其效果有限,问题明显。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立法,再加之“息访息诉”的主导思想,获救助者往往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从而造成新的不公平。同时,资助资金的来源也很成问题,没有制度化保障,救助往往资金捉襟见肘。至于补偿主体、范围、条件、程序、标准、时机等,也都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解决。中原区法院自2008年至今,其100万救助基金中支出资金不到7万元,救助8个刑事被害人。这与该院严格的申请条件、程序、救助额度及时间要求不无关系,“很多被害人干脆放弃了申请”。
陈雷说,他所代理的刑事被害人赔偿案件,“赔偿到位者几乎都是调解的结果”。2009年10月14日,孟伟因恋爱不成将女友杀死而被郑州中级法院判为死缓,该案从而成为全国首例“故意杀人轻判案”,社会反响强烈,很多媒体将其解读为“花钱买刑”。实际上,该判决是郑州中院实践刑事调解的结果。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郑州中院的判决于法有据,并且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应贯穿整个司法程序,公检法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在各自环节及时进行调解,“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同时,原被告双方的传统思维也需要转变。“杀人偿命”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被害人家属罔顾事实不断找法官扬言‘不判被告死刑不罢休’,这种现象很常见。”常玉峰说,“这种情况根本没法调解”。还有一种情况也令法官对调解“心存顾忌”,被告家属竟然以是否判死刑来决定赔偿被害人与否。一旦赔了钱,又被判了死刑,“被告家属会找法官闹”。
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既是对人权的保护,也关涉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继续探索、构建包括低保、社保、保险、慈善等多元保障体系就显得较为现实和迫切。③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