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4月19日讯 (记者刘云 通讯员赵雷鸣)一男子被债主追债,为了还债将别人租给他使用的自卸车卖掉。近日,商河县法院以侵占罪判处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11月份,市民李某与王某签订租车协议,由王某将解放牌重型自卸车租给李某使用,租用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2月1日,租金为5000元,先期支付租金2000元。李某租车后在济南施工,大约十天后,因施工的工地被停工,加上别人催李某还债,于是李某未经车主王某同意,于2008年12月份擅自将该车以42000元的价格(该车实际价值96000元)卖给章丘市一收购旧车人员。所得赃款部分用于归还欠款,其余部分用于其日常开支。2009年2月份,车主王某多次找李某催要车辆及租金,李某谎称该车正在工地运输而拒不退还,其后李某去外地并更换电话失去联系。无奈之下,王某将李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由于他已经赔偿了车主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