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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杀催生“保护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0日08:06  法制日报

  钟乾华

  16年前,发生在非洲小国卢旺达的种族大屠杀造成了80多万无辜平民丧生,此事件震撼了国际社会,也震动了人类的良知。国际社会对此次种族灭绝事件的消极应对态度在事后受到广泛的批评。但它却促使全世界开始思考该如何防止此类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灾难再次发生。

  2000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其《千年报告》中直截了当地指出:“……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卢旺达、对斯雷布雷尼察作出反应呢对影响我们共同人性的各项规则的人权的粗暴和系统的侵犯,我们又该怎样作出反应呢”

  正是在灾后反思与追问中,一项树立国际新安全观的“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ofProtect)概念应运而生,该概念于2001年由加拿大“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提出。2003年,由秘书长宣布成立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在其所提交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的报告中对“保护的责任”进行了回应并给予了一定肯定。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上以成员国最高会议的形式对“保护的责任”作了进一步发展和规范。

  缘于此,“保护的责任”逐渐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重要政策规范,其核心含义是“国家与国际社会有向处在危险中的人民提供生命支持、保护及援助的预防责任、作出反应的责任以及重建的责任”,并日益为国际社会所认可与接受。

  在“保护的责任”的孕育过程中,国际社会一直关注着卢旺达事件后的社会重建工作,在灾难发生后的16年里,联合国秘书长也每年发表周年致辞以表纪念。

  当然,重建是为了让幸存者生有所依,纪念则是为了对不幸者的哀思,而处于灾难之外的大多数则应吸取教训并预防灾难的再次发生,毕竟许多潜在的灾难经过有效的预防是可以避免的,至少可以使受灾的范围更小一些,无辜的受难者更少一些。

  就此,国际社会一直坚持这方面的工作,特别就如何发挥“保护的责任”的人道主义灾难预防作用展开研究和讨论。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近两年的卢旺达境内灭绝种族事件周年致辞中就预防灾难的未来展望中都对“保护的责任”寄予高度关切。

  “保护的责任”作为一项对人权给予高度关注的新尝试,其切实承载着世人对未来和平与安全的期待。但回顾“保护的责任”提出至今近十年的时间里,作为一项人道主义新干预理论,其一直面临着传统“国家主权观念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挑战,在其理论构架内依然存在着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研究此问题的学者曹阳在其《国家保护责任三题》(其将“保护的责任”译为“国家保护责任”)中认为,“如果我们仔细研读预防责任与重建责任,就会发现这些预防责任与重建责任的责任主体并不明确,是由联合国的相关机构、区域性的机构,还是任意国家都可以为之这有可能成为潘多拉的盒子,为干涉他国内政打开了缺口。预防责任与重建责任可能全面介入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

  此外,如果由安理会作为执行机构,作为常任理事国是否可以对“保护的责任”一票否决。对于此类待解决的问题,联合国应该提出更有建设性的意见,力求在符合《联合国宪章》框架下寻找“保护的责任”的理论支撑。但就预防而言,国际社会的目光不应局限于严酷的制裁或者最后手段的军事干预,或许可以在维护当事国主权的前提下通过灵活而和平的方式获得更好的效果。

  而中国在参与处理非洲冲突问题上的做法其实就是一个借鉴,如在处理苏丹达尔富尔问题上,西方国家对苏丹政府长期实施制裁,导致西方国家在和平协商解决冲突问题上无法发挥重要的调解作用,而中国奉行和平解决问题的道路,与苏丹政府积极接触,最后促成苏丹政府接受联合国方案,在推动达尔富尔问题走上和平解决的道路上起到“润滑剂”的作用。

  国际社会在维护人权,给予人道主义关怀的同时,应更多地放弃自己一国的私利,在尊重他国主权前提下,团结协作,预防人道主义灾难发生,为“保护的责任”发挥作用提供更加有效而积极的空间。

  (作者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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