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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改革者:厄尔·沃伦大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0日08:12  法制日报

  厄尔·沃伦(1891年-1974年)出生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洛杉矶,1914年取得加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成为律师,1925年出任加州阿拉米达县检察长,1939年出任加州检察总长,1943年起担任三届加州州长,1953年至1969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14任首席大法官。1963年,他被约翰逊总统任命为肯尼迪总统遇刺案的调查委员会主席,次年提交了至今仍被封存的长达26卷的《沃伦报告》。

  沃伦大法官坚持司法能动主义,提高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政地位,推进了美国宪政体制的深层次改革。例如,他通过1962年Bakerv.Carr案、1963年Grayv.Sanders案、1964年Wesberryv.Sanders和Reynoldsv.Sims案,推翻了“政治棘丛”原则,明确了“政治问题”的内容和判断标准,确立了司法机关对议席分配案件的管辖权和“一人一票”的选举规则,避免了因权力分配不公而导致的社会动荡。

  沃伦大法官创造性地解释宪法条文,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裁决开启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改革的沃伦时代。例如,他通过1954年Brownv.BoardofEdu-cation案,推翻了种族隔离但平等的先例,废除了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最终终结了种族歧视制度;通过1966年Mirandav.Arizona案,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促进了美国警察制度的改革,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张京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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