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戎明昌通讯员/林晔晗蒋倩倩)昨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多名高管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杨仕明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人黎庆元、阮钜源各有期徒刑十四年。
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原3名高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认为,被告人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杨仕明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杨仕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杨仕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贪污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其的贪污犯罪属同种罪行且罪行较重,依法应从轻处罚。另外,由于该案涉及的保险单及杨仕明的其他贪污、受贿所得已扣押在案而未造成实际损失,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佛山中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仕明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黎庆元、阮钜源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3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受理此案后,该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成立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记者看到,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事实及35项证据进行了详尽的论证,整个判决书多达29页、18000多字。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的上诉请求。
●三高管三宗罪职工福利金变高管保险费
2000年6月,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及同案人李经纬、于善福(另案处理)共同研究决定:以集团下属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公司的职工福利资金为他们自己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主持会议的李经纬指定分管财务工作的杨仕明负责经办落实。同月底,杨仕明指使健力宝饮料公司财务人员以饮料公司工会的名义在工行三水市支行开立一个新账户,之后从饮料公司工会原账户中转入职工福利资金1300万元,再将其中的1141.385万元作为购买上述保险的保险费支付给三水人保公司。其中,李经纬投保的保险费合计人民币331.88万元,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投保的保险费各计187.56万元、200.91万元、229.185万元和191.85万元。
套取公款占为己有
2001年11月至12月间,杨仕明利用其分管健力宝集团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经理陆庆坤(已判刑)以“与广州银行工作会议费用”、“与广州有关银行举行迎新年联谊座谈会费用”及“与三水市有关银行举行迎新年联谊座谈会费用”的名义填制现金支出证明单,经其审批后从财务结算中心先后套取现金共19万元。事后,杨仕明分得13万元,余款由陆庆坤与财务结算中心会计蔡伏云(已判刑)分占。
借旧大楼装修之机受贿
1997年下半年,时任健力宝饮料厂副厂长的杨仕明,在装修健力宝旧销售大楼期间,非法收受承建该工程的原南海市艺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为民(另案处理)给予的10万元,事后利用其分管健力宝饮料厂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李为民顺利收取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