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即将实施 细化补充广告法
昨天,(江苏)省人大、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贯彻即将实施的《江苏省广告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解民到会讲话。
丁解民说,这部条例的出台是对国家广告法的细化和补充,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实施条例,必须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条例,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他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条例,全面提高广告监管的执法水平,提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和维权能力。要完善配套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剑飞)
有关人士解读即将实施的《江苏省广告条例》
《江苏省广告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记者采访了省有关部门同志,请他们评点这部条例的新亮点。
名人要为代言广告负责
[现状]明星代言成为广告最重要表现形式的一种。由于代言人素质的参差不齐,代言人追求经济利益,公德意识淡薄,消费者对于虚假代言反响强烈。鉴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可预见性,1994年制定的《广告法》及根据《广告法》制定的广告法律法规都只将调整范围限定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明星代言没有规定。
[亮点]《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将“其他广告参与者”纳入广告监管的调整范围,并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转置性法律责任。这意谓着,在江苏范围内,明星要为所做广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短信广告要提前告知
[现状]互联网、手机、电子显示装置等新兴广告媒介越来越深入影响着广大消费者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特别是,一些互联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息广告已经侵犯消费者的私人空间,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因此,在促进新媒介广告发展的同时,对新媒介广告市场进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亮点]《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小区、楼宇、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展示板或者其他方式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内容在发布之前报所在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有效填补对新媒介广告监管的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