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口供是证据之王”等传统办案理念的影响,加之目前侦办手段科技含量不高,靠口供办案走捷径等因素,使法律明文禁止的刑讯逼供现象仍屡禁不止。笔者从办案实务的角度出发,结合目前对现行刑诉法修正的热议背景,提出以下“讯问三限”的制度设想,即审讯地点限定、审监分离限定、提审时间限定,以期成为根治刑讯逼供的良方,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第一,审讯地点限定,是指侦查、预审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即建议制定侦查机关或部门在看守所以外不得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亦即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外具有不被讯问案件事实的权利,或称享有相对“沉默权”。此规定针对侦查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后,在送押看守所之前易发生刑讯逼供的特点设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侦查、预审人员在看守所之外取得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将视为违法取得,不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
显然本条是针对侦查机关或部门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两种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制定的,而不包括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三种强制措施。实践中,拘传很少作为强制措施使用,而与刑诉法规定的传唤功能相当,常用于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的法律手续。既然如此,侦查机关或部门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只需对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等程序问题进行询问,不得讯问相关案情,制作的与案情有关的笔录无效。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建议设立一般不宜转捕拘押的规定,以防范并制约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另外,公安机关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留置(盘问)的情形,如须转拘或转捕,其盘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以在看守所讯问的笔录为准。
第二,审、监分离限定,是指侦查、预审人员在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应与看守所人员的监押职责相分离。即提解、还押及监管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干警负责并执行;侦查、预审人员只能在设有隔离设施的审讯室内提审犯罪嫌疑人,其在看守所内的一切职务行为均没有与犯罪嫌疑人人身接触的机会和条件。制定审、监分离制度,是在看守所内的审讯室中修设一道讯问人与被讯问人之间的物理隔障,即通常所见的金属防护栏和各走己道的设施,并安装有录像设备,以确保在看守所内不具有刑讯逼供的条件。如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中,检察官依法提讯被告人的全部流程即是按照审、监分离程序进行的。这样,一方面使善动刑者无计可施;另一方面也使翻供人失去曾被刑讯逼供的口实。
第三,提审时间限定,是指侦查、预审人员在24小时之内,连续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一定的时间限度。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在24小时内连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以此防止长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的“熬鹰术”等变相刑讯逼供行为。
总之,以上“讯问三限”的核心内容可一言以蔽之:“打得着时不让问,可以问时打不着,到时还押”,旨在制定一种不给刑讯逼供者留下任何可乘之机的防范制度、机制和相关辅助设施,既能充分保障公安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讯问权,又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法定供述义务和行使辩护权。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