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网友观点

  杨维立(盐城亭湖)若是真的赏识某位人大常委会领导,觉得其搞政府经济工作更合适,不如依照程序,将其调任政府领导岗位。

  说到底,“人大常委会领导直接参与当地经济工作”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是人治思维下的产物。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在某些地方,县区委主要领导的“集权程度”极高,在其管辖的“一亩三分地”上,“长官意志”决定一切。安排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抓“应该由县长、区长主抓的工作”则是其中的突出表现之一。

  秦枫(河南济源)人大常委会领导直接参与当地的经济工作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区人大常委会共有14项职权。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县区人大常委会具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的职权。由此,县区人大常委会并不具有直接参与当地的经济工作的职权。人大常委会领导,也不宜直接参与当地经济工作。

  赵云昌(临沂罗庄)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议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人大领导既参与行政事务、审判、检察活动,又履行监督职责,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影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发挥监督职能。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转发此文至微博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