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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制度谁来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0日07:28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时慧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由法院指派专职社会调查员,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表现、社会交往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给法庭,并在法庭开庭时公开宣读并接受控辩双方询问和质证,为法院准确、合理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在判决后对未成年罪犯从事跟踪帮教等工作的一种制度。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是在1997年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开先河的。随后,这项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合肥、北京、安徽、宁波、新疆、山东、辽宁等省区市已将这一制度引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中提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达《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形式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的,在审理经过段‘翻译人员×××’后增加表述为:‘翻译人员×××,社会调查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可见国家对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视。

  虽然社会调查制度有法可依,但因对社会调查员的选任、委托、职责和权能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一制度也引来了争议。

  关于社会调查员的选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煜晖说,该院选聘社会调查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全院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选聘专职社会调查员。要求社会调查员身心健康,性格开朗,有正当的和稳定的生活来源,知识面广、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严谨、认真、有责任心和正义感、诚信记录优良,有较强的社会交往能力、与人沟通能力和写作能力,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后,由区人民法院颁发《专职社会调查员》聘书。

  利用人民法院专职社会调查员身份,徇私舞弊,影响人民法院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将免除其专职社会调查员职务。

  “目前社会调查员是从人民陪审员中选取,下一步将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进行调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晓英说,“专职社会调查员不参与案件事实、犯罪行为的审查,独立于案件之外,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质询。”

  由人民陪审员作为社会调查员,河南省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建设对此采取宽容的态度。他说:“法官有对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的义务,但是法官工作非常繁忙,具体可能落实不好,由人民陪审员负责是可以的。本身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就是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查程序的。”

  郭律师认为,社会调查制度应独立于审判体系之外,可以由司法部门组织,选择社会道德高尚、法律水平高的人来担任社会调查员。

  但河南汇智源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琨却表示质疑:“这一制度的动机是好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很可能会‘变味’,将人民陪审员作为社会调查员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不属于第三方。而且在该案的调查过程中,两位社会调查员只是调查了班主任、村支书和几名同学,这种取样是否正确合理,如何确保程序正确、结论客观、权力不被滥用都是很大的问题。”

  他建议要有一个正规专业的调查机构来扮演这一角色,从调查人员、调查方式选择到被调查人群,每个环节都要考虑周全设计合理。不过,人力、物力、财力要由谁来负担,这又是一个大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要保证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也需要形成必要而有效的监督。

  “社会调查员制度要出台建立、运行和监督机制,由司法部门出台关于社会调查员的身份、考核和行为准则,如果报告不真实要接受责罚。要把制度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法官、辩方、代理人都有责任监督社会调查。”郭建设律师说。

  燕山大学法律系主任刘丽霞认为,监督可以通过质证环节来实现,即控、辩方对社会调查报告提出质疑和核实取证,互相制约。

  本报郑州8月19日电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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