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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泄露 公民如何维权

  “香港6家银行出售客户信息”事件余波至今未消,不少人担心此类事件还会频发。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如何维权?且听专家如何支招?

  公民个人信息易泄露——危机无处不在

  “陈先生,您炒股的吧?我们公司最近新推出了一个炒股方案,您接受我们的方案可以让您获得更多的回报……”

  一周之内,陈先生接了两个来自这家公司的电话,对方穷追不舍,不堪骚扰之余陈先生疑惑万分:“他们怎么知道我炒股?”

  被电话骚扰还是小事,突然通知欠费才可怕。短短半年内,周小姐就“被拖欠”话费两回。周小姐介绍,自己为移动通信公司的手机用户,仅有一固定手机号。可是2009年7月接到通知,陈小姐名下另一号码已拖欠话费600余元。周小姐和移动通信公司多次沟通,才把莫须有的欠费问题“摆平”。2009年11月,又接到欠费通知。周小姐这回怒了,多方询问获知,“借名者”是利用了周小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办理了手机业务。周小姐和朋友交流,什么时候泄露了个人信息,“可能是年初申办银行信用卡泄露了个人信息,当时我把身份证复印件也交出去了”。

  不仅办理银行信用卡业务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办理手机移动服务、银行其他金融服务、超市及商场会员卡服务、网上购物、租赁或买卖房屋、证券开户、游戏注册认证等也会遭遇“危机”。由于办理业务需要身份资料,若遇到别有用心者,就会将公民个人信息用做他处甚至出售牟利。

  故意泄露公民信息违法——重者受刑事制裁

  上述“骚扰”事件几乎无孔不入,让人防不胜防。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2009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适时增加了相关条款,作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条款出台一年多,实践中却存在不少疑难问题。有专家质疑:何谓“情节严重”?实践中如何把握?何谓非法获取?

  记者就这一条款咨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明祥。他解释,由于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细化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会有分歧。按照学理解释,“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因何种目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是为了牟利而出售,还是仅因受朋友之托徇私情而泄露他人隐私,前者明显主观恶性要大于后者,同等情形下,情节要更加严重。(2)泄露信息量的大小,信息量要是特别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并不困难。(3)泄露何种信息。诸如泄露身份证号、他人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情节就比泄露一般公民信息严重得多,还有其他因素等。非法获取,是除了窃取,还包括骗取等手段。

  对于那些未达到“严重情节”,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处置?刘明祥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包括两个罪名,一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前者要求犯罪人员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这类人员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由单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这样意味着,公民遇到个人信息被恶意泄露的情况,可投诉到相关部门要求处理。

  监管黑洞大,相关规定还需细化

  公民信息被恶意泄露、被用于商业牟利的情况,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今年3月,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曾针对此问题提出不少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张兆安表示,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规定。全国政协委员、同济大学副校长郑惠强表示,应修改居民身份证法,对能够采集和掌握公民身份证信息主体的保密义务作出规定。尤其要严格禁止银行、房地产公司、信用卡发行机构、航空公司等商业机构将客户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伙伴。

  针对银行可能泄露公民信息的问题,记者采访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案件的专家。对方答复,从事后惩罚追究责任人的角度来说,在目前的环境下,很难打击到位,一个重要原因是举证太难。这一答复,也印证了张兆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这一环节,需要制定详细规定来规制的说法。

  提防信息泄露需“全方位戒备”

  不少网友对泄露个人信息现象深恶痛绝。但在日常生活中,办理相关业务,常常需交代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有时候还需交出身份证复印件。个别情况,还会把个人资产状况、消费习惯、家人信息及其联系方式等涉及隐私的情况也都“供”出去。

  一些网友建议,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事项,能不填写就不要填写。还有热心网友总结,办理业务需交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定要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仅供某某单位作某某用他用无效”。如要交给对方复印,一定要关注复印过程,多余的复印件要销毁。

  不幸泄露个人信息,特别是被冒用居民身份证,应该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根据这一规定,被冒用身份证时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在公安部网站的警事咨询这一栏目,就有公民咨询身份证被盗被冒用的问题。警方对此作出答复,不慎被盗或遗失,应立即至公安机关报失,并按照相关程序补办身份证。警方提示,一定要保管好个人居民身份证以防止意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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