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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公招不应限制非全日制学校毕业生报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1日02:37  红网

  前不久,四川省公开选拔县(处)级领导干部,其中包括了成都市提供的64个职位。在有关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上,省上是“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即可,而成都市则要求“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正科级报考副处级),加码不可谓不大——既要是本科又要是全日制。

  限制非全日制学校毕业生报考至少涉嫌“学历歧视”和藐视有关法律法规。

  首先,非全日制学校毕业生(即“五大生”)持有的也是国家承认学历的文凭,不应受到“学历歧视”。根据有关规定,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况且,“学历”不等于“能力”也是常识,只要在统一的公选公招考试中名列前茅,就不应被排除在录用之外。

  其次,参加公选公招考试也是非全日制学校毕业生的基本权利,不应受到“无故剥夺”。《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也指出:“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在学历(文凭)层次上对公民权利给予了不同的或者不平等的划分。

  作为省会城市特别是特大中心城市的成都市或许不无骄傲地自认有理由比省内其他城市的要求更高一些,但政府行为,断不能把自身置于人文常识和法律法规之上。

稿源:红网 作者:王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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