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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前两女孩盗窃被捕 真情执法相对不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1日02:38  扬子晚报

  对她们来说,第一年的大学生活充满了阳光。小玉是省内某高校外语专业学生,品学兼优;小西是省内另一所高校金融学专业学生,学习出色。可就在一年前,两位女孩还笼罩在一片乌云之中。一次赌气偷走了同学自行车,涉世未深的女孩慢慢走入歧途,继而盗窃价值数千元的电动车、自行车,学校及时察觉并报案。还有几个月就是高考,为了挽救两个女孩,学校、民警、检察院展开了真情营救行动,作为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东海县检察院的李清据理力争,宽严相济,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8月19日,李清收到了两位女孩寄来的书信,读到女孩字里行间流露出的浓浓悔意和改过自新的诚意,她的脸上挂着欣慰的笑容。

  灰色记忆:

  高三女孩屡屡作案

  那是一段灰色的记忆。

  2009年3月,东海县某高级中学发生多起师生电动车、自行车被盗案件,学校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案件很快查明,作案者竟是该校两名高三女学生。在派出所里,两名稚气未脱的女孩承认了她们的行为。

  学校、民警、家长都无法理解:两名品学兼优的女学生,家庭条件也不差,怎么会在高考关键时期,犯下这样的错误呢?

  在调查中,案件被还原:女孩分别叫小玉和小西,是要好的小姐妹,2009年2月某天放学回家,小玉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这已经是她丢过的第二辆车了,她哭泣着埋怨小偷。小西一边安慰她,一边感到不平,为什么小偷总是盯着自己的好朋友呢?望着车棚里成排的自行车,小玉发现有好几辆车并没有上锁,正在气头上,她无心说了句:“这不还有好几辆没锁的车吗?干吗总偷我的?”这句不经意的话成了打开潘多拉盒子的钥匙,两人不约而同想到:既然自己被偷了,何不也偷一辆回来?

  就这样,涉世未深的两个女孩走入了歧路。第一次作案出奇顺手,一辆挺新的自行车,推出门转眼就出售给修车摊,换成了140元,每人70元。两人高兴地大吃了一顿以示庆贺。于是之后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她们在歧途上越走越远,又盯上了教师车棚里的电动车,一下子获得了700元。两个女孩不再用心于学习,从一开始的冲动“推”车,变成了有预谋的盗窃。学校及时发现了情况,及时报案,根据监控,警方很快锁定了她们。2009年3月7日,两人分别被取保候审。

  真情挽救:

  让孩子先参加高考

  案情并不复杂,办案民警却觉得非常为难,还有两个多月,就是高考了。学校和被盗车主在第一时间“求情”。被盗车主徐先生说,孩子不懂事,犯了错误,就算电动车不赔给我,我也不希望孩子前途就此断送。两位女孩家长也对自己平时只关心孩子学习成绩,忽视了和孩子交流而陷入深深自责。

  挽救孩子,成了办案民警的共识。为了不扩大事件影响,民警只传唤女孩到派出所,并悄悄地到学校取证。老师们也不在学校提起此事,深怕被其他人知道,影响孩子复习。

  案件很快被移送到东海县检察院,李清成了办案检察官。她在审查中,多次找到女孩家长了解详情,她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先不影响孩子高考,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有意将传唤女孩时间定在高考结束的第二天。李清发现,其中一名女孩还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她们都认识了错误,态度诚恳。她们父母也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两人均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学校也出具了两名学生平日在校的表现及希望从轻处理的意见。经慎重考虑,李清打算适用相对不起诉。李清耐心地向持不同意见的人进行解释:“对两名即将开始大学生活的女孩来说,相对不起诉更多的是给一种机会,因为即使是判缓刑,她们的人生也会留下污点。”她认为,“与惩治功能相比,对犯罪嫌疑人的挽救和教育,或许更加重要。”最终,李清说服了大家。

  丰厚回报:

  折翅的鸟儿飞得更高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李清立刻制定了详细帮教措施,明确了帮教的步骤、责任人、目标等内容。为此,李清在一年时间里,多次打电话给女孩父母,了解孩子最近在学校的表现,家长与孩子沟通情况,做好记录。

  其实,李清在帮教过程中,首先想到的还是要保护女孩。由于担心直接打电话给女孩会引起同学注意,李清坚持只联系女孩父母,并且要求他们暂时不要告诉孩子。让李清高兴的是,每一次,她都能听到孩子家长向她报告孩子的喜悦:选为班干部、加入学生会、在省级比赛获奖……真情的付出,收获的是孩子丰厚的回报。

  小玉在大学第一年里,就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被同学选为学习委员,担任了系报的主编,还是系学生会的宣传委员。小西同样成绩出色,在学院学生会担任干事,课余时间积极参与学校集训。去年全省大学生运动会上,她和同学夺得了团体季军。

  暑假开始后,两名孩子不约而同想到了给李清写信。在信里,两个孩子把自己一年大学生活的各种感受,一股脑说给她听。在女孩的字里行间中,李清读到她们的真情实感、读到她们对以前错误深深的悔意、读到了她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通讯员 时晓娟 范伟义 张兵

  本报记者 张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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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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