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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趋于完善的标志性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1日09:47  法制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李吉斌 本报记者陈丽平

  8月16日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此次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这让人们再一次将关注的目光投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7年多以前的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当时,这一草案是作为民法草案中的一编提请审议的。

  据介绍,考虑到民法草案共有9编、1200多条,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

  7年来,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侵权责任法也于去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委员长会议建议,此次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在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提请审议后如能尽快通过,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副院长、国际私法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曾涛,长期致力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曾主持或参与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并参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工作。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一法律草案再次提请审议意味着制定这一法律的速度大大加快。

  人类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国际社会逐渐形成。在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人民必然会进行交往,建立各种社会关系,涉外民事关系就是其中一种。

  “为了调整这种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运而生。”曾涛介绍。

  他认为,我国正在制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是专门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的一部重要法律。具体而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规范涉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的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包括涉外民事主体、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债权关系等各类涉外民事关系,主要解决上述各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中国涉外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展望未来,曾涛认为,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完成,表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涉外法律制度趋于完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法律制度趋于完善的一个标志性立法。”曾涛认为。

  二十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包含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国际私法法典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单行法。近年来,许多国家制定或者修订了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代表性的是欧洲的德国、罗马尼亚、意大利、比利时、土耳其、俄罗斯等;亚洲的日本、韩国、越南、朝鲜等。同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国际层面的立法活动也全面发展。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专门从事逐渐统一各国国际私法工作的政府间组织,其近年来已通过了数十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扶养等方面的国际公约,有力地推进了国际层面的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统一。

  “面对当代法律适用法立法飞速发展的趋势,我国加紧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汲取各国法律适用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先进成果,及时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制定的理论成果及其实践经验,无疑是全球化背景下顺应时代发展的良举。”曾涛说。

  与群众的关系十分密切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老百姓密切相关,其立法主旨即在于保护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曾涛指出。

  他介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中国日益成长为国际化的发展中大国,涉外民商事关系也得到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涉外民商事交往领域的拓展,层次的提升,需要完善保障涉外民商事关系良性发展的涉外法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即为其中代表性的立法。

  “涉外民商事交往也必然会衍生出日益复杂的涉外民事争议。”曾涛说,近年来,我国涉外民事争议的数量急剧上升,对于我国涉外立法及其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如何公平有效地解决涉外民事纠纷,推进涉外法治的和谐发展。对照这一标准,我国目前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还有待完善,离新时期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从这一视角来看,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利于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正确适用法律,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保障涉外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

  曾涛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主旨即在于保护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少的缺漏,不利于对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说,在现行的规定中,有不动产所有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但没有动产所有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有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但没有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对于某些涉外民事关系的新领域与新问题,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涉外司法也因为整体涉外法制尚未完善,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难题与困境。”曾涛说,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

   希望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希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应该做到雅俗共赏。”曾涛在谈到对法律草案的建议时说。

  他解释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学理上属于国际私法学科,这门专业性极强的法学学科历来被视为是“阳春白雪”的知识领域,其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体系,包含诸多的专业术语,还要求对于比较法有准确的把握。因此,在立法的理论支撑上,应该准确反映国际私法学的前沿理论。即在调研当今世界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及其司法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探寻法律适用法立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构筑有后发优势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体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同时也是极具实用价值的一部立法。”曾涛指出,其调整的是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立法必须服从与服务于目前涉外民商事交往的实践。具体而言,制定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必须以保护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立足点,同时兼顾我国现有的其它相关部门法的立法,便于司法机关涉外审判的实践操作。

  综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上述两个特点,曾涛建议,此次立法一方面应当汲取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将其贯彻于法律之中;另外一方面力求表述简洁精当,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应使立法规范有前瞻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还应该体现法律的前瞻性。”曾涛建议。

  他认为,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制度,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发展至今的,其体现出阶段性与实用性特色。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在法律适用法方面立法经验不足,逐渐形成了我国现行法律适用法的原则性与分散性的特点。现行法律适用法的不少立法缺漏与不协调,也均与此种背景有关。

  “此次立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曾涛说,因此,应该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在总结自己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注意吸收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特别是要在立法的过程中使立法规范具有前瞻性,使其能够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稳定发挥出其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有效调整作用。

  他举例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最新法律适用立法中得到广泛采用,甚至被确定为选择法律的普遍指导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被重视的背后,体现出的立法趋势是:面对日益复杂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各国在立法中广泛采用弹性连结因素,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确保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

  “建议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过程中,在总则及其分则的具体设计中,发挥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和作用。”曾涛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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