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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告知难算“过度医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2日01:57  北京晨报

  “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一直是老百姓热议的话题,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因其中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所确立的“过度检查”责任制度而受到普遍关注。昨日,就患者对于这一法律法规的多个认识误区,海淀法院民一庭的陈法官一一进行了详解。

  过度检查只管

  “检查”环节

  案例:3岁的男童王某在玩耍过程中误吞一根小笔头,家长将其送到医院诊治,而入院检查项目就进行了200多项,其中还包括艾滋、梅毒、类风湿等项目,结果最终得出结论就是腹腔有异物。此外,该院还按照最高护理等级对王某进行护理,结果王某的家长所花医疗费高达7000多元。

  解析:医疗行为包括检查、诊断、治疗方法选择、病情发展过程以及术后护理等诸多方面,检查仅是诸多环节中的一个。医生对王某进行艾滋、梅毒、类风湿等项目检查可以认定为过度检查侵权;对孩子按照最高护理等级进行护理虽然也属不必要,但不能依据该法追究责任。

  不能以其他医院类

  比认定“过度”

  案例:小李在某妇产保健院生下一名女婴,为了检查孩子的健康状况,小李在该院选择了A类检查套餐,79小时内做了189项检查,为此花费了巨额检查费。其后,小李在其他大医院了解到,做同类的套餐检查没有这么多检查项目,也不用花费这么多钱,于是小李认为该保健院对其孩子进行了过度的套餐检查,要求该院退费。

  解析:鉴定或咨询认定是否构成过度检查的标准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检验筛查操作规程、常规等确立的诊疗规范。患者不能以某家医院的检查范围为标准衡量其他医院的检查行为是否存在过度检查,因此小李认定的方法和标准是有误的。

  事先告知

  得到患者同意可免责

  案例:小陈到某医院进行脂肪肝及相关亚健康方面的体检,该医院向小陈提供了四种检查套餐供选择,并分别详细说明了这四种套餐检查项目的功能及范围,小陈于是选择了最贵的A种套餐并在体检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其后小陈咨询了其他专家之后觉得B种套餐对他就足够了,于是主张该院过度检查,要求退还部分检查费。

  解析: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向患者明确说明扩大检查范围或采取特殊检查的必要性及所必须花销的费用,并经患者书面同意的,其尽到了告知义务,患者就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其后不能就医生扩大检查部分认为“过度检查”侵权。晨报记者 叶青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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