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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刑讯逼供,请公诉方举证排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2日08:58  东方网-文汇报

  8月18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乐至县原交通局长涉嫌受贿一案。与以往庭审不同,根据“两高三部”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审理多了一道程序——针对被告人称被刑讯逼供的说法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进行调查。

  近年来,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一系列案件,将刑讯逼供这一危及司法公正的痼疾推到了风口浪尖。那么,此次雁江区法院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对本案有什么影响?这一新规定对我国维护司法公正又有什么意义?为此,记者采访了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和相关法学专家。据法院负责人表示,启动该程序将会对受贿案相关证据效力的认定产生影响。专家则认为,新规定是我国司法的一大进步,相关条目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维护了相对弱势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查清“亲情逼供”、“传染病逼供”

  今年2月6日,资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了乐至县原交通局局长宋立光。公诉机关指控,宋在任交通局局长期间,6次收受多人贿赂总计75.5万元。在公诉机关出示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宋立光都对以上指控事实予以承认。但在第二次会见律师时,宋立光称自己原来的供述都是假的,并称其遭到了“亲情逼供、寒冷逼供、传染病逼供”等方式的刑讯逼供。

  在18日举行的庭审中,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意见书,随后审判长询问宋立光是否对指控有异议。宋再次表示,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在审理中,辩护律师向审判长提出:依据“两高三部”颁发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当被告人提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审判长同意了辩护律师的申请。随后,辩护方和公诉方分别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法庭最后宣布,根据调查的情况,择日再开庭。

  雁江区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证据调查和受贿案审理是独立进行的,不过一旦查实确有刑讯逼供情况存在,那么肯定会对受贿案中的相关证据效力认定产生影响。对于宋立光所称“亲情逼供”、“传染病逼供”等究竟指什么,该负责人以案情细节不宜透露为由婉拒。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案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都是概念性证据,并没有给出与“时间、地点、逼供者、逼供方式等”直接相关的证据。不过他认为,在没有定罪之前,宋只是犯罪嫌疑人,法院一定会查清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

  “举证责任倒置”是重大进步

  对于雁江区法院此次启动程序调查“刑讯逼供”的做法,专家学者给予了充分肯定。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郑伟坦言:“尽管我国已宣布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从1988年11月起在中国正式生效,但是在今年出台‘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以前,刑讯逼供是一个集体性甚至是体制性的行为,针对疑犯采取的直接或间接的刑讯逼供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胜也同样认为此次调查是一次不小的进步:“以往,被告在法庭上申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时,法官大多数时候要么不受理,要么就是当庭要求被告出示相关证据。而被告通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在宋立光案里,被告的申述得到了受理,这不能不说是个进步。”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教授特别指出,“两高三部”《规定》中的第七条、第十一条强调了举证责任倒置,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维护了作为弱势个体的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公诉方不举证,或者举证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应减少对口供的依赖

  对于造成刑讯逼供的原因,郑伟认为,首先是我国一直对各级公安机关有破案率的规定,而且有的案件还是限期破案,所以不少公安机关在审案时为了完成规定的任务,就对嫌疑人采取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再有,就是我国很少对刑讯逼供的做法进行惩处,这导致了这种违法现象的蔓延。

  对于如何减少直至杜绝刑讯逼供,郑伟教授表示,首先要打破盲目追求破案率的做法,要给予破案机关足够的时间,以保证破案结果的公平公正。杨永胜律师补充说:“还应该不断提升和丰富刑侦破案的技术手段,减少对口供的依赖,从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而谢佑平教授则认为,不仅要在侦查环节提高警察文明素养,实现文明办案;而且检察院要依法行使监督责任,法院要严格依法审案、依法判案,特别在庭审中更要严守职业操守。

  本报实习生赵征南黄凝本报记者徐维欣

  本期策划:徐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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