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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用警”利弊及其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5日09:03  东方早报

  潘洪其

  公安部日前发出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八批涉黑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对涉及全国22个省、区、市的52起重大涉黑案件挂牌督办。通知要求对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采取“下打一级、异地用警”等措施,切实加大侦办力度,及时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除恶务尽。

  自2006年中央部署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安部门多次从黑恶势力的发源地、生成地和主要案发地之外的地区调集警力,组成临时机构管辖、侦办涉黑犯罪,“异地用警”机制越来越多地运用于重大涉黑案件的侦办之中。这对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对打黑除恶斗争的干扰,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清除与黑恶势力有关的各种羁绊和障碍,发挥了突出的作用。此外,一些地方在查处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公共娱乐场所涉黄涉赌行为,以及春运期间打击“黄牛”倒卖车票的时候,也开始采用异地用警的模式。

  与异地用警类似的是高官腐败案件的异地审判。从辽宁“慕马案”开始,大部分高官腐败案件都实行了异地审判,最高法、最高检初步形成了一套异地审判的司法模式,准备进一步推广并形成制度。实践证明,高官腐败案异地审判模式,对于防止地方权势人物和有关部门的非法干预,努力实现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实行异地用警和异地审判模式,其逻辑起点都是出于对某些地方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因此需要从异地调用警力、借用司法资源,以保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这种态度,反映了对“地方保护主义势力”的高度警惕。“地方保护主义势力”一般由两部分力量组成,一部分是包括黑恶势力在内的各种不法势力,另一部分是不法势力在公权机关中的“保护伞”(不排除有人既是不法势力的骨干分子,也是公权机关中的“保护伞”)。

  在特定条件下,这种以“异地审判异地用警”制约甚至取代“本土力量”的外源性治理模式,能够发挥一些实际的效用,但是,从长远看,其局限性也是明晰可见的。

  “异地审判异地用警”能够制约、取代“本土力量”,不是因为“异地审判异地用警”的权力更大,能力更强,而是因为他们由中央或上级调动而来,有中央或上级的权威和信用作为后盾,相当于中央或上级将一个地方的权力资源“转移支付”到另一个地方,并赋予其治理大权。尽管相对于“本土力量”而言,“异地审判异地用警”是一种新的权力主体,但是,其治理模式与以往并无根本的不同,也难以从根本上避免以往治理模式的弊端。如果“异地审判异地用警”在某个地方只是短暂驻留,那么,他们撤离之后,“本土力量”很可能改头换面,重整“地方保护主义势力”之河山。如果“异地审判异地用警”在某个地方扎根下来,则很可能内化成为“本土力量”的一部分,或者演变成新的“本土力量”。

  既然以往的“本土力量”能够不受制约,发展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势力”,那么现在,新的“本土力量”同样也可能不受制约,并发展成为新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力”。这样,每过一段时间,都需要中央或上级调用新的“异地审判异地用警”,来制约或取代这个地方的“本土力量”。而且,不仅仅是官员、警力和司法需要从异地调用,甚至其他公权机关如环保部门、国土部门、纪委机关以至人大机关,大约也需要从异地引进了。

  地方良性治理的根本,只能立足于本土资源,依托地方社会内部的力量,形成公权力相互制衡、权利有效监督权力的内生性治理模式。这一切的核心在于,完善地方社会和基层社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充分挖掘基层社会的自治资源,发挥民众的自组织功能,推动地方公权力机关之间形成活跃的监督制衡关系(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等等)。同时,加强基层群众自治,不断扩大民主选举,改变传统模式下“权力自上而下赋予、权力者自下而上负责”的困局,形成“人民选举、监督(弹劾、罢免)人大,人大选举、监督(弹劾、罢免)官员”的权力授受、行使与履责链条,使公众可以通过人大表达自身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全面监督公权力行使。

  在强有力的权力制衡和权利监督之下,任何一种“本土力量”都难以膨胀成为尾大不掉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同时,公安、司法等公权机关自身具有良性运作的动力,不至于对打击不法势力、黑恶势力束手无策,也不至于轻易就被不法势力、黑恶势力“拉下水”,成为他们的“保护伞”。当地方治理发展到这个水平,“异地审判异地用警”的必要性将不复存在,更不会泛滥到需要调用“异地环保”、“异地纪委”、“异地人大”的程度。当地方治理的内在需求不断上升,能力不断增强,外源性治理模式将随之淡出,地方社会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均衡的政治生态就逐渐形成了。(作者系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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