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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隐私才能更好行使监护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0日07:11  法制日报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其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此条例一出,立即引来了不少家长的怨声载道。普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成长离不开父母的监护,其父母理当具有监护权,这种监护权应当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权之上。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片面的、值得商榷的。父母正确行使监护权和保护孩子隐私权恰恰是相辅相成的,不应将他们对立起来。隐私权的立法主旨是个人私生活免受他人不法侵害,使自然人在自己的活动空间里享受充分的自由。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私生活,拓展的是私人的活动空间。而监护权的立法主旨是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其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等等权利。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全面保护,从生存到健康,从受教育到其他合法权益,其中包括隐私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保护的是人的基本权利。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实际上就是尊重他们的成长过程,有了隐私是孩子长大的一个标志,一个孩子如果没有体验过被尊重的感觉,他就不懂得尊重别人。尊重孩子隐私有利于健康人格的形成,一定的隐私意识能使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拥有属于自己的空间,有利于形成独立的个性。

  由此可知,父母监护权的行使,恰恰是为了让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保护,而非对他们的权益侵犯。尊重孩子的隐私权是家长更好履行监护权的体现。当然,提倡尊重孩子的隐私,同时也反对打着隐私这个幌子拒绝家长的监督、保护和教育;更反对矫枉过正,让孩子信马由缰。不可否认,有时孩子的隐私中可能包含某些不良行为,家长要既尊重又巧妙地引导、教育,争取孩子的信任。如果孩子视父母为可信任、可亲近的大朋友,就会向父母倾诉内心最隐秘的事情。沟通虽然是相互的,但要求家长应更主动,起到主导的作用,不再假借监护权名义,简单粗暴地干涉孩子生活。

  河南孔德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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