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中国修法规范预备役军官制度 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0日10:05  国际在线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预备役军官法是一部规范预备役军官制度的重要法律。8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这是该法自1996年1月1日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改。

  新法在保持现行法律整体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充实完善了预备役军官动员征召的规定,规范了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制度,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增加了对预备役军官的褒奖内容。

  制定预备役军官征召预案

  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依据国防法和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国外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的有益做法,增加了“预备役军官的征召”一章,对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征召程序、重点环节等作了明确。

  新法规定,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军官征召预案,其中,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征召预案,应当会同有关预备役部队、现役部队制定。

  新法还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必要时,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也可以直接向所属的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

  新法明确,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军官的征召工作。

  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制

  预备役军官亦军亦民,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是军地双方共同的责任。因此,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从立法层面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新法规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军地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同时明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

  登记时应核实身份和经历

  现行预备役军官法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登记作了规定。实践中,一些地方对预备役军官登记不够规范,造成一些预备役军官对自己的职责不够了解,其所在单位对预备役军官登记情况也不清楚。

  针对这种情况,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对如何登记作出了具体规定:“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时,应当向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当面核实其身份、经历等有关情况,说明有关事项,并将预备役军官登记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

  调整预备役军官退役年龄

  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将团职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普遍下调5岁。

  新法规定,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岁;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五岁;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岁;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同时规定,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岁。

  工作实绩拟纳入考评依据

  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将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的工作实绩纳入了考评依据。

  新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和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授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退出预备役时获荣誉证章

  对预备役军官在服务期间所作的贡献,通过国家法律予以肯定和褒奖,有利于激发他们履行兵役义务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也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和导向。

  为此,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增加了对预备役军官的褒奖内容,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