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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未成年人的商业行为是否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0日18:16  山西新闻网

  案情

  原告汪女士于2009年8月底通过一家十字绣画店联系到被告小宋,小宋答应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把绣好的《报春图》成品绣画交给汪女士,如检验无问题,汪女士应付给小宋代绣费1700元,双方还签了一份代绣合同。

  当汪女士于今年1月1日拿到绣画时,发现整幅绣画几乎没有绣过。汪女士因为已经与一买主签订了一份合同,汪女士要在1月13日之前把《报春图》成品绣画交给买主,如在限期之内未能把成品绣画交给买主,汪女士要赔偿违约金12000元。现因小宋未能在期限内将成品绣画交付,而让汪女士向买主赔偿了违约金12000元。汪女士认为,小宋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宋赔偿汪女士经济损失12000元。

  评析

  被告小宋的年龄为16周岁,系高一学生,尚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小宋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原、被告之间所进行的代绣十字绣画的商业活动,超出了小宋年龄、智力的适应范围,也无证据证明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之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因被告小宋具上述法定情形,应当认定无效。汪女士在未确认小宋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便与之实施与其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造成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责任,由汪女士承担。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高璐 廖莉 李四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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