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公共利益”不应被单方面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1日05:10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朱四倍

  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湖苑五区居民从《常熟日报》上的一则通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这次拆迁范围涉及 34万平方米的土地,为的是实施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把这里建成常熟未来的休闲商务区,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8月29日央视《新闻调查》)

  以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拆迁,对当下社会来说,是并不陌生的场景。不否认,确实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拆迁的情况;但与此同时,也得承认,在一些地方,公共利益成了某些人手中任意揉捏的“面团”。一些地方发生的违法征地、占地事件等,无不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实施。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成了权力者单方面认定的结论,而被拆迁方并不认同所谓的“公共利益”,相反,被拆迁方因为自己利益受损而强烈反对拆迁。江苏常熟突令800多名住户拆迁所引发的诟病恰恰在于公共利益认定的模糊性上。

  在本则新闻中,居民们发出一连串质疑:自己的房产为什么毫无商量,说收回就收回?城市土地规划可以随意修改吗?这样的商业开发能算公共利益吗?对此,拆迁方这样回答:“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是市委市政府定下来这样一个项目,第二我们有前期支撑材料,有发改委项目批复跟规划局的许可,我们是靠材料来支撑的。”由此答复可以发现 :公共利益标准其实是由拆迁一方单方面说了算。

  如果公共利益完全没有客观标准,任凭拆迁主体解释和界定,公民的权利将不复存在。以江苏常熟突令800多名住户拆迁事件为例,什么是公共利益,由谁判断、认定和怎样判断、认定公共利益,对主张拆迁方来说,是一个随心所欲的问题。这不能不让人感到害怕和恐惧,因为我们每位居民的房产都有可能被这样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拆掉。

  其实,在公权单方面认定公共利益时,内涵一个意识——公共利益优先。这是更值得警惕的。事实上,到现在为止,并没有一个可以为各方接受的公共利益概念。“公共利益优先”不但是对公共利益本质的漠视,也是对当下社会环境的片面超越。如果没有前提条件的承认公共利益永远优先,那么我们将无法理性认识国内某些地区野蛮拆迁或借拆迁和征地之名剥夺民众财产利益的问题。

  江苏常熟突令800多名住户拆迁就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进行的。当个人合法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二者之间也不存在着一种优先的利益。更为关键的是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当得到尊重。

  识别公共利益的最好方法是公权力主体在实施公权力行为前,先通过征求和听取相应社会共同体的意见,看他们同不同意实施该行为,由公共利益的主人自己来判断和认定相应公权力行为的性质。但在江苏常熟突令800多名住户拆迁面前,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都是被搁置的,由此导致公共利益认定“一边倒”,难免片面。

  从价值本位论上来说,公共利益的运行不该偏离其存在的终极目的——服务于个人利益,否则就只留一副空皮囊。那么,在公共利益认定标准和审查机制缺位的前提下,江苏常熟突令800多名住户拆迁只不过显现了权力的霸道,而隐藏其后的社会病灶就是以公共利益的旗号损害公民正当权益。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